最重要的一點是:向 OSC 舉報,與提出民事訴訟,是兩條分開的路徑。 舉報可能促成限制內容或帳戶的行政指示;民事訴訟則可向法院申請賠償或其他司法補救。
OSRAA 原定涵蓋 13 類網絡傷害,但 OSC 初期會先處理以下五類:
其他類別預計會逐步加入,而不是一次過全面推行。
私密影像濫用包括在未經同意下,於網絡傳送、提供、推銷或刊登某人的私密影像或錄像,而有關行為很可能令對方受到騷擾、驚恐、困擾或羞辱。
人肉搜索是指在網上發布他人的身份資料,而合理人士會認為發布行為很可能意圖令該人,或與其有關的人,受到騷擾、驚恐、困擾或羞辱。
網絡騷擾涵蓋具有威脅性、辱罵性、侮辱性、色情或猥褻性質,並很可能造成騷擾、驚恐、困擾或羞辱的網絡內容。法律門檻並不是「有人覺得帖文難聽」這麼簡單;一般批評或意見不合,未必構成網絡騷擾。
在評估舉報後,如有理由懷疑發生受涵蓋的網絡傷害,網絡安全專員可下達指示,要求發布者、網絡管理員或平台:
制度亦可考慮一連串相關騷擾訊息造成的累積影響。換言之,即使單一帖文獨立看來未必特別嚴重,連續出現的內容合併起來仍可能構成重大傷害。
不過,現有資料並未證實 OSC 設有一套會自動刪除每一份相同帖文副本的獨立程序。若要限制更廣泛的轉載或相同內容,仍須視乎網絡安全專員的法定權力及個案事實。
不遵從 OSC 指示的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舉報方式取決於傷害類型。
以下三類個案可直接透過 OSC 網站舉報:
如果涉及網絡騷擾或網絡跟蹤,第一步一般是使用社交平台或網站本身的舉報渠道。若平台沒有及時回應,或在 24 小時內的回應不足以處理問題,才可進一步向 OSC 舉報。
對於其他有害內容,先向平台舉報也往往是實際上最快的做法。多數平台都提供同時舉報內容及涉事帳戶的工具。
舉報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向 OSC 舉報是免費的。新加坡制度亦採取「不會走錯門」(no-wrong-door)原則:即使當事人先向其他政府機構求助,也應獲轉介至合適的支援,而不是被置之不理。
應盡量保存能夠說明「發生了甚麼、在哪裏發生,以及造成甚麼影響或風險」的資料,包括:
如果訊息或截圖日後可能用於 OSC 舉報、Online Harm Notice(網絡傷害通知)或法院程序,切勿任意刪除訊息,也不要修改截圖內容。保存原始資料,有助之後核實時間、帳戶及內容是否曾被更改。
OSC 的社區合作伙伴可協助受害人及家屬舉報,並提供情緒支援。資料所列的合作伙伴包括:Fei Yue Community Services、Samaritans of Singapore、SHE – SG Her Empowerment、Singapore Children’s Society 及 TOUCH Community Services。
符合資格的人一般可在 OSC 決定作出後 14 日內要求覆核。覆核免費;網絡安全專員可維持、撤銷、修改或取代原有決定。
若覆核後仍不滿意,可在之後的 14 日內向獨立的 Online Safety Appeal Panel(網絡安全上訴小組)提出上訴。資料顯示,上訴費為 200 新加坡元,而上訴小組可作出的決定範圍與覆核階段相同。
OSC 發出的內容限制或帳戶限制指示,屬於旨在停止或減低網絡傷害的行政補救措施,並不取代民事訴訟。OSRAA 設立法定侵權責任,讓受害人在適當情況下向發布有害內容的人、網絡管理員或網絡平台提出法院申索。
法院可考慮判給損害賠償及其他司法補救。不過,現有資料並未確立所有案件都適用的「未來收入損失」計算規則,也沒有提供一個普遍適用的賠償金額上限。這些問題須視乎適用法例、法院程序及個案證據,不能預設必然獲得某一筆金額或一定可以追討未來收入損失。
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匿名發布者的身份,在考慮或打算提出民事訴訟時,也可向 OSC 申請取得終端用戶身份資料。申請須在傷害發生後 12 個月內提出,或在受害人首次知悉傷害後 12 個月內提出,以較後者為準。取得的資料會受到用途及使用限制。
**Online Harm Notice(網絡傷害通知)**是由受害人或其授權代表,向網絡管理員或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正式法定通知,用以告知對方其網絡位置曾發生網絡傷害。
這份通知的作用,是觸發網絡管理員或平台的法定責任:評估通知所指的傷害是否發生;如確認發生,便須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措施處理。
它通常是向網絡管理員或平台提出民事申索前的必要步驟,但以下情況不需要先發出 Online Harm Notice:
一般的應用程式內舉報,不會自動成為 Online Harm Notice;向 OSC 舉報也不等於發出這份通知。有效通知必須使用法例要求的格式,列明所需資料,並以指定方式送達。無效通知可能無法觸發收件人的法定責任。
發出通知的人也有責任。若通知屬無理取鬧或虛假,導致平台或管理員蒙受損失,發件人可能面對民事責任,包括支付補償性損害賠償。
一般網絡管理員及平台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合理回應。何謂「合理」,要考慮傷害嚴重程度、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建議措施是否切實可行等因素。
例如,在重複騷擾個案中,單純刪除一則帖文可能不足夠;視乎事實,限制帳戶、發出警告或移除整個專頁,都可能屬合理措施。
部分被指定的服務須遵守更具體的 Online Harm Notice 回應基準:
資料列出的指定服務包括:
這表示 Google、Meta、TikTok 等公司旗下的相關服務,以及 HardwareZone Forums,都在上述指定平台制度的範圍內。不過,現有證據並沒有提供這些公司各自發布的獨立執行方案,因此不能據此聲稱它們已作出超出法定框架的具體合規承諾。
同樣地,現有資料並未確立適用於主要平台的統一賠償上限或責任上限;不能把平台的回應時限誤解為賠償金額上限。
簡單來說,OSC 提供的是一條較直接的網絡安全行政救濟渠道;法院民事程序則處理身份披露、賠償及其他司法補救。究竟應該要求刪除內容、限制帳戶、查明匿名人士,還是追討金錢賠償,所需證據及法律要求都不一樣。
最重要的一點是:向 OSC 舉報,與提出民事訴訟,是兩條分開的路徑。 舉報可能促成限制內容或帳戶的行政指示;民事訴訟則可向法院申請賠償或其他司法補救。
OSRAA 原定涵蓋 13 類網絡傷害,但 OSC 初期會先處理以下五類:
其他類別預計會逐步加入,而不是一次過全面推行。
私密影像濫用包括在未經同意下,於網絡傳送、提供、推銷或刊登某人的私密影像或錄像,而有關行為很可能令對方受到騷擾、驚恐、困擾或羞辱。
人肉搜索是指在網上發布他人的身份資料,而合理人士會認為發布行為很可能意圖令該人,或與其有關的人,受到騷擾、驚恐、困擾或羞辱。
網絡騷擾涵蓋具有威脅性、辱罵性、侮辱性、色情或猥褻性質,並很可能造成騷擾、驚恐、困擾或羞辱的網絡內容。法律門檻並不是「有人覺得帖文難聽」這麼簡單;一般批評或意見不合,未必構成網絡騷擾。
在評估舉報後,如有理由懷疑發生受涵蓋的網絡傷害,網絡安全專員可下達指示,要求發布者、網絡管理員或平台:
制度亦可考慮一連串相關騷擾訊息造成的累積影響。換言之,即使單一帖文獨立看來未必特別嚴重,連續出現的內容合併起來仍可能構成重大傷害。
不過,現有資料並未證實 OSC 設有一套會自動刪除每一份相同帖文副本的獨立程序。若要限制更廣泛的轉載或相同內容,仍須視乎網絡安全專員的法定權力及個案事實。
不遵從 OSC 指示的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舉報方式取決於傷害類型。
以下三類個案可直接透過 OSC 網站舉報:
如果涉及網絡騷擾或網絡跟蹤,第一步一般是使用社交平台或網站本身的舉報渠道。若平台沒有及時回應,或在 24 小時內的回應不足以處理問題,才可進一步向 OSC 舉報。
對於其他有害內容,先向平台舉報也往往是實際上最快的做法。多數平台都提供同時舉報內容及涉事帳戶的工具。
舉報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向 OSC 舉報是免費的。新加坡制度亦採取「不會走錯門」(no-wrong-door)原則:即使當事人先向其他政府機構求助,也應獲轉介至合適的支援,而不是被置之不理。
應盡量保存能夠說明「發生了甚麼、在哪裏發生,以及造成甚麼影響或風險」的資料,包括:
如果訊息或截圖日後可能用於 OSC 舉報、Online Harm Notice(網絡傷害通知)或法院程序,切勿任意刪除訊息,也不要修改截圖內容。保存原始資料,有助之後核實時間、帳戶及內容是否曾被更改。
OSC 的社區合作伙伴可協助受害人及家屬舉報,並提供情緒支援。資料所列的合作伙伴包括:Fei Yue Community Services、Samaritans of Singapore、SHE – SG Her Empowerment、Singapore Children’s Society 及 TOUCH Community Services。
符合資格的人一般可在 OSC 決定作出後 14 日內要求覆核。覆核免費;網絡安全專員可維持、撤銷、修改或取代原有決定。
若覆核後仍不滿意,可在之後的 14 日內向獨立的 Online Safety Appeal Panel(網絡安全上訴小組)提出上訴。資料顯示,上訴費為 200 新加坡元,而上訴小組可作出的決定範圍與覆核階段相同。
OSC 發出的內容限制或帳戶限制指示,屬於旨在停止或減低網絡傷害的行政補救措施,並不取代民事訴訟。OSRAA 設立法定侵權責任,讓受害人在適當情況下向發布有害內容的人、網絡管理員或網絡平台提出法院申索。
法院可考慮判給損害賠償及其他司法補救。不過,現有資料並未確立所有案件都適用的「未來收入損失」計算規則,也沒有提供一個普遍適用的賠償金額上限。這些問題須視乎適用法例、法院程序及個案證據,不能預設必然獲得某一筆金額或一定可以追討未來收入損失。
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匿名發布者的身份,在考慮或打算提出民事訴訟時,也可向 OSC 申請取得終端用戶身份資料。申請須在傷害發生後 12 個月內提出,或在受害人首次知悉傷害後 12 個月內提出,以較後者為準。取得的資料會受到用途及使用限制。
**Online Harm Notice(網絡傷害通知)**是由受害人或其授權代表,向網絡管理員或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正式法定通知,用以告知對方其網絡位置曾發生網絡傷害。
這份通知的作用,是觸發網絡管理員或平台的法定責任:評估通知所指的傷害是否發生;如確認發生,便須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措施處理。
它通常是向網絡管理員或平台提出民事申索前的必要步驟,但以下情況不需要先發出 Online Harm Notice:
一般的應用程式內舉報,不會自動成為 Online Harm Notice;向 OSC 舉報也不等於發出這份通知。有效通知必須使用法例要求的格式,列明所需資料,並以指定方式送達。無效通知可能無法觸發收件人的法定責任。
發出通知的人也有責任。若通知屬無理取鬧或虛假,導致平台或管理員蒙受損失,發件人可能面對民事責任,包括支付補償性損害賠償。
一般網絡管理員及平台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合理回應。何謂「合理」,要考慮傷害嚴重程度、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建議措施是否切實可行等因素。
例如,在重複騷擾個案中,單純刪除一則帖文可能不足夠;視乎事實,限制帳戶、發出警告或移除整個專頁,都可能屬合理措施。
部分被指定的服務須遵守更具體的 Online Harm Notice 回應基準:
資料列出的指定服務包括:
這表示 Google、Meta、TikTok 等公司旗下的相關服務,以及 HardwareZone Forums,都在上述指定平台制度的範圍內。不過,現有證據並沒有提供這些公司各自發布的獨立執行方案,因此不能據此聲稱它們已作出超出法定框架的具體合規承諾。
同樣地,現有資料並未確立適用於主要平台的統一賠償上限或責任上限;不能把平台的回應時限誤解為賠償金額上限。
簡單來說,OSC 提供的是一條較直接的網絡安全行政救濟渠道;法院民事程序則處理身份披露、賠償及其他司法補救。究竟應該要求刪除內容、限制帳戶、查明匿名人士,還是追討金錢賠償,所需證據及法律要求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