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估舉報後,如有理由懷疑發生受涵蓋的網絡傷害,網絡安全專員可下達指示,要求發布者、網絡管理員或平台:
舉報方式取決於傷害類型。
以下三類個案可直接透過 OSC 網站舉報:
舉報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應盡量保存能夠說明「發生了甚麼、在哪裏發生,以及造成甚麼影響或風險」的資料,包括:
如果訊息或截圖日後可能用於 OSC 舉報、Online Harm Notice(網絡傷害通知)或法院程序,切勿任意刪除訊息,也不要修改截圖內容。保存原始資料,有助之後核實時間、帳戶及內容是否曾被更改。
OSC 的社區合作伙伴可協助受害人及家屬舉報,並提供情緒支援。資料所列的合作伙伴包括:Fei Yue Community Services、Samaritans of Singapore、SHE – SG Her Empowerment、Singapore Children’s Society 及 TOUCH Community Services。
若覆核後仍不滿意,可在之後的 14 日內向獨立的 Online Safety Appeal Panel(網絡安全上訴小組)提出上訴。資料顯示,上訴費為 200 新加坡元,而上訴小組可作出的決定範圍與覆核階段相同。
OSC 發出的內容限制或帳戶限制指示,屬於旨在停止或減低網絡傷害的行政補救措施,並不取代民事訴訟。OSRAA 設立法定侵權責任,讓受害人在適當情況下向發布有害內容的人、網絡管理員或網絡平台提出法院申索。
法院可考慮判給損害賠償及其他司法補救。不過,現有資料並未確立所有案件都適用的「未來收入損失」計算規則,也沒有提供一個普遍適用的賠償金額上限。這些問題須視乎適用法例、法院程序及個案證據,不能預設必然獲得某一筆金額或一定可以追討未來收入損失。
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匿名發布者的身份,在考慮或打算提出民事訴訟時,也可向 OSC 申請取得終端用戶身份資料。申請須在傷害發生後 12 個月內提出,或在受害人首次知悉傷害後 12 個月內提出,以較後者為準。取得的資料會受到用途及使用限制。
它通常是向網絡管理員或平台提出民事申索前的必要步驟,但以下情況不需要先發出 Online Harm Notice:
一般的應用程式內舉報,不會自動成為 Online Harm Notice;向 OSC 舉報也不等於發出這份通知。有效通知必須使用法例要求的格式,列明所需資料,並以指定方式送達。無效通知可能無法觸發收件人的法定責任。
部分被指定的服務須遵守更具體的 Online Harm Notice 回應基準:
資料列出的指定服務包括:
這表示 Google、Meta、TikTok 等公司旗下的相關服務,以及 HardwareZone Forums,都在上述指定平台制度的範圍內。不過,現有證據並沒有提供這些公司各自發布的獨立執行方案,因此不能據此聲稱它們已作出超出法定框架的具體合規承諾。
同樣地,現有資料並未確立適用於主要平台的統一賠償上限或責任上限;不能把平台的回應時限誤解為賠償金額上限。
簡單來說,OSC 提供的是一條較直接的網絡安全行政救濟渠道;法院民事程序則處理身份披露、賠償及其他司法補救。究竟應該要求刪除內容、限制帳戶、查明匿名人士,還是追討金錢賠償,所需證據及法律要求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