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罰單不僅是一筆罰款,更凸顯了越南當局針對科技公司在「資料隱私」、「透明行銷」和「公平合約」等面向,日益升高的監管力道。小米的案子,就像一張清晰的商業行為「地雷圖」,明確標示出哪些踩線行為將在越南市場付出代價。
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的處分決定,明確點出了三項獨立且具體的違規行為,每一項都是該委員會當前執法議程上的重點打擊目標。
小米被發現未提供消費者明確的選擇權,讓他們可以「允許」或「拒絕」將自己的個人資訊用於廣告宣傳、產品推廣及其他商業活動。這項行為違反了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4款b項的規定 。這個裁罰點,凸顯了越南法律對於將個資用於行銷前,必須取得消費者「明確、主動」同意的強制性要求。
該公司未能事先通知消費者,或是以任何形式公開揭露其贊助關鍵意見領袖(KOL,即在網路上具有影響力的人)來推廣產品的商業關係。根據處分決定,未揭露此商業贊助關係的行為,違反了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h項的規定 。這條規定旨在打擊「隱性廣告」,確保消費者在看到產品推薦時,能明確知道這是不是一樁付費的商業合作。
小米的定型化消費者合約中,包含了不當限制公司自身責任,以及允許公司在未給予消費者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單方面變更條款的內容。這些合約條款被認定違反了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7條第2款a項及b項的規定 。這部分的裁決,直接針對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見的權力不對等問題。
對小米的罰款並非獨立事件,而是越南監管機構系統性政策推動的一環。無論是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是已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廣告法》修正案,都賦予了主管機關更強而有力的工具,來打擊誤導性的網紅行銷行為 。
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也正積極動用這些新權力。截至2026年1月,該委員會已對14家企業和6名個人開罰,罰款總額累計超過35.5億越南盾,涉及的正是這些相關的違規行為 。
小米在「未揭露網紅贊助」這項違規上,其實早有先例。2026年1月14日,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就曾對Y&B股份公司(即Cocoon Vietnam品牌化妝品的獨家經銷商)處以5000萬越南盾的罰款。理由正是該公司未向消費者揭露其贊助網紅推廣產品的行為—與小米被裁罰的違規事項如出一轍 。這個先前的執法動作,早已清楚揭示了主管機關的監管決心。
新的規範要求網紅必須查證商品資訊,並需公開揭露其推廣行為屬於「付費贊助」。網紅本人,以及聘請他們的企業,若因廣告造成損害,如今將面臨「連帶責任」 。
區區1.1萬美元的越南罰款,比起小米在其他地區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說是小巫見大巫。2025年1月,奧地利的隱私倡議組織 noyb(「關你何事」,None of Your Business) 針對包括小米在內的六家中國科技公司,在五個歐盟國家提出了一系列的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申訴。這些申訴指控上述公司非法將歐洲用戶的個人資料傳輸至中國,而中國在歐盟的標準下,並不被視為擁有足夠資料保護水平的國家 。
這些仍在審理中的GDPR申訴,理論上最高可對企業處以「全球年營業額4%」的天價罰款。相較之下,越南現階段在新消費者保護法架構下開出的行政罰鍰,就顯得十分節制。截至2026年初,歐盟範圍內的GDPR罰款總額已累計超過71億歐元,凸顯出歐洲在資料隱私執法上驚人的財務尺度 。
這張罰單不僅是一筆罰款,更凸顯了越南當局針對科技公司在「資料隱私」、「透明行銷」和「公平合約」等面向,日益升高的監管力道。小米的案子,就像一張清晰的商業行為「地雷圖」,明確標示出哪些踩線行為將在越南市場付出代價。
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的處分決定,明確點出了三項獨立且具體的違規行為,每一項都是該委員會當前執法議程上的重點打擊目標。
小米被發現未提供消費者明確的選擇權,讓他們可以「允許」或「拒絕」將自己的個人資訊用於廣告宣傳、產品推廣及其他商業活動。這項行為違反了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4款b項的規定 。這個裁罰點,凸顯了越南法律對於將個資用於行銷前,必須取得消費者「明確、主動」同意的強制性要求。
該公司未能事先通知消費者,或是以任何形式公開揭露其贊助關鍵意見領袖(KOL,即在網路上具有影響力的人)來推廣產品的商業關係。根據處分決定,未揭露此商業贊助關係的行為,違反了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h項的規定 。這條規定旨在打擊「隱性廣告」,確保消費者在看到產品推薦時,能明確知道這是不是一樁付費的商業合作。
小米的定型化消費者合約中,包含了不當限制公司自身責任,以及允許公司在未給予消費者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單方面變更條款的內容。這些合約條款被認定違反了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7條第2款a項及b項的規定 。這部分的裁決,直接針對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見的權力不對等問題。
對小米的罰款並非獨立事件,而是越南監管機構系統性政策推動的一環。無論是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是已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廣告法》修正案,都賦予了主管機關更強而有力的工具,來打擊誤導性的網紅行銷行為 。
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也正積極動用這些新權力。截至2026年1月,該委員會已對14家企業和6名個人開罰,罰款總額累計超過35.5億越南盾,涉及的正是這些相關的違規行為 。
小米在「未揭露網紅贊助」這項違規上,其實早有先例。2026年1月14日,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就曾對Y&B股份公司(即Cocoon Vietnam品牌化妝品的獨家經銷商)處以5000萬越南盾的罰款。理由正是該公司未向消費者揭露其贊助網紅推廣產品的行為—與小米被裁罰的違規事項如出一轍 。這個先前的執法動作,早已清楚揭示了主管機關的監管決心。
新的規範要求網紅必須查證商品資訊,並需公開揭露其推廣行為屬於「付費贊助」。網紅本人,以及聘請他們的企業,若因廣告造成損害,如今將面臨「連帶責任」 。
區區1.1萬美元的越南罰款,比起小米在其他地區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說是小巫見大巫。2025年1月,奧地利的隱私倡議組織 noyb(「關你何事」,None of Your Business) 針對包括小米在內的六家中國科技公司,在五個歐盟國家提出了一系列的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申訴。這些申訴指控上述公司非法將歐洲用戶的個人資料傳輸至中國,而中國在歐盟的標準下,並不被視為擁有足夠資料保護水平的國家 。
這些仍在審理中的GDPR申訴,理論上最高可對企業處以「全球年營業額4%」的天價罰款。相較之下,越南現階段在新消費者保護法架構下開出的行政罰鍰,就顯得十分節制。截至2026年初,歐盟範圍內的GDPR罰款總額已累計超過71億歐元,凸顯出歐洲在資料隱私執法上驚人的財務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