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規定,仲介電商平台營運商有責任在允許賣家營業前,對國內賣家進行電子身分驗證。驗證資訊必須包含:全名、出生日期、個人身分證號碼(或外國人護照號碼)及電話號碼/電子郵件。
一項關鍵轉變在於「賣家」的定義已大幅放寬,涵蓋任何透過網站、應用程式、電商平台、具交易功能的社群網路、直播帶貨及聯盟行銷銷售商品的個人或組織。
直播主及關鍵意見領袖(KOL)/關鍵意見消費者(KOC) 若參與聯盟行銷安排,也必須完成身分驗證。該法令規定,賣家與直播主的強制性電子身分驗證將從2027年1月1日起生效,給予平台六個月的施行緩衝期。
整合電商功能的社群媒體平台必須建立驗證賣家及直播參與者的具體機制。平台也必須公開揭露其直播帶貨營運規範,包括賣家驗證流程及投訴處理機制。
最具影響力的條款之一,是針對未在越南設立本地法人實體的外國電商平台課予強制性財務要求。這些平台必須在越南的商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越南的分行存入最低20億越南盾(約82萬美元)的營運擔保金,並在整個營運期間維持該擔保金。
該法採用「越南存在認定測試」。當外國平台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即被視為在越南有營運活動:
.vn 域名一旦觸發規定,外國平台還必須指定一名經授權的越南法律代表,並遵守稅務扣繳及申報要求。違規後果嚴重,包括封鎖存取、暫停交易功能或處以行政罰鍰。
與《電子商務法》分開進行的,是國會目前正在辯論的《出版法》修正草案。草案中一個單一條款——第10條第2項第h款——已引發重大爭議。
草案內容: 該條款禁止「未能防止或移除在其管理及營運的平台與應用程式上,含有侵害智慧財產權內容的出版物」。
核心擔憂: 立法者及業界代表警告,此項文字可能被解釋為要求平台主動監控並預先篩選所有內容以找出智財侵權情事。這實際上將形成對第三方智財侵權的嚴格或絕對責任。
此舉將與兩項已建立的法律架構直接衝突:
2022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引入,並於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第198b條,為中介服務提供者建立了有條件的責任豁免(安全港)架構。根據第198b條,ISP僅在未能回應主管國家機關的下架要求時才須負擔責任——他們無需主動監控使用者內容。
此一架構基本上源自《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第12.551條的規定。
越南在自由貿易協定(包括CPTPP、EVFTA、RCEP及WIPO條約)下的承諾,普遍要求建立安全港架構,並禁止對中介者課予一般監控義務。
《出版法》修正草案仍處於草案階段,尚未通過立法。相關辯論正在進行中,部分代表主張應使用更明確的文字,以確保《出版法》不會推翻第198b條的安全港制度,或產生違反越南國際承諾的衝突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