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若使用客戶資料開發或改善 AI 助手,而法律依據是客戶同意,就必須發出 AI 專屬通知。通知應把模型開發用途,與提供銀行服務或客服功能的日常資料使用清楚區分。
保險公司面對的基本問題相同:如果使用醫療或理賠資料開發生成式 AI 模型需要取得同意,通知就必須具體說明這項 AI 用途。企業不應把以往「改善服務」的籠統聲明,自動視為已足以涵蓋模型訓練。
如果電商平台把購買紀錄或瀏覽活動,用於開發一項獨立的商業生成式 AI 產品,這是明顯超出即時購物體驗的資料改作用途。只要法律上需要取得同意,平台就應直接解釋 AI 用途,而不能只依賴一般的「產品開發」條款。
社交媒體平台若使用個人檔案、相片、影片、貼文或互動資料,改善生成式 AI 內容創作工具,而同意是其法律依據,就必須發出 AI 專屬通知。
真正公開可取得的個人資料,可能適用 PDPA 的「公開可取得資料例外」,因此未必需要取得同意。不過,資料是否公開是關鍵:所有人都能查看的內容,與只分享給特定用戶、或受存取權限控制的內容,不能混為一談。
若企業能適當依靠適用的 PDPA 例外,例如公開可取得資料例外,或在符合條件時依靠業務改善例外,便可能毋須取得同意。由於 AI 專屬通知要求,是針對「需要取得同意」的情況而設,因此它不會為所有合法的 AI 訓練用途自動創造一項全面退出權。
PDPC 的一般指引指出,若採用「通知後視為同意」的方式,通常涉及事前通知、合理期限,以及讓個人拒絕的合理途徑。但這不代表每一項 AI 相關資料處理都必須設有退出選項,尤其是企業依靠的是同意例外而非同意。
一般而言,如果 AI 訓練並非提供用戶所要求產品或服務的合理必要條件,企業不應僅因用戶拒絕 AI 訓練同意,就拒絕提供該產品或服務。換句話說,銀行一般不應把開立普通銀行戶口,與同意訓練一個通用 AI 助手綁在一起;電商或社交平台也不應把與核心服務無關的商業模型開發同意,打包成使用基本服務的前提。
關鍵在於「合理必要性」。如果收集、使用或披露資料,是完成用戶所要求的服務或交易所合理必需,企業才可能把相關同意設為條件。是否達到這個門檻,須按具體服務、資料用途及實際情況判斷;指引並沒有為所有企業或 AI 系統提供一個一刀切的答案。
用戶查看 AI 相關私隱通知時,可留意以下四項內容:
企業則應先釐清資料是否仍屬個人資料、是否有法定例外適用,以及有關 AI 用途是否是提供所要求服務的合理必要條件,然後才判斷是否需要 AI 專屬同意通知和退出機制。
這正是新加坡 2026 年 7 月框架的界線:它提高了以同意為基礎的 AI 訓練透明度,但沒有讓用戶自動享有拒絕所有合法資料使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