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早在19世紀,英國法院就處理過這類爭議。例如著名的1864年英國案例 Raffles v. Wichelhaus(被稱為「棉花與飛船案」),就凸顯了合約條款歧義可能造成的混亂。 這起案件間接促進了法院透過「四角規則」等機制,限制陪審團在解釋合約時的權限,也限制了可被採納的外部證據範圍,為訂約雙方提供更高的法律確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四角規則」在現代美國法律體系中並非絕對的鐵律。美國聯邦法院與各州法院在適用上存在差異。例如,美國司法部的文件指出,契約解釋的第一步確實是檢視書面文件的「四角」,以確定當事人的意圖。 但如果合約文字出現歧義,法院則必須允許外部證據來解釋。一些州法院在判斷條款是否「明確」時,可能採取較寬鬆的標準,容許更多背景脈絡。
因此,更精確的理解是:「四角規則」更像是一個解釋的出發點或指導方針,而非一道絕對禁止任何脈絡考量的柵欄。它要求法院先從文字本身尋找答案,但當文字的意義出現合理爭議時,大門便會向外部證據敞開。
這項規則的核心價值在於維護書面合約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它鼓勵當事人將所有重要約定清楚地寫入合約中,減少事後各說各話的空間,並降低訴訟中舉證的複雜度。對於商業交易而言,這套規則提供了一個保護機制,讓簽約方可以信賴最終簽署的文件,而不必擔心過往的口頭討論被用來推翻白紙黑字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