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如母親當年是白居二申請者、購買人、業主或共同業主,較穩妥的做法不是自行判斷「出售後資格已重置」,而是請房屋署按她當年的批准文件、買賣合約、轉讓契及出售文件確認:她是否被視為曾接受房屋資助,以及可否在今次作為子女白表居屋申請的名列家庭成員。
公開資料足以提示這項風險,但不足以替每宗已出售舊個案作最終結論。這類情況應以房屋署按實際文件核實後的回覆為準。
子女與母親的紀錄應分開查核。如果子女當年沒有名列母親的白居二申請,也不是相關居屋的業主或共同業主,母親的舊紀錄不應未經核實便直接視為子女本人的紀錄。
不過,一旦今次把母親填入子女的申請表,她就成為今次申請的名列家庭成員。白居二2025申請須知列明,由遞交申請表直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單位當日,申請者及名列家庭成員仍須符合申請資格;如被發現不合資格,申請可被即時取消,已繳付的申請費不會退還。
這類個案不宜只靠親友經驗或口頭印象判斷。查詢前可準備母親當年的白居二批准文件、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轉讓契、出售文件及身份資料,並直接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