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母親出售居屋的日期仍落在該次申請截止日前24個月內,就不能只說「現在已無樓」。她仍須按實際買入、持有及出售日期如實處理申報,並向房屋署確認這段紀錄對資格有何影響。
即使出售日期已超過24個月,最多只是令這項「24個月物業擁有權」風險可能降低;它不等於已解決另一個關鍵問題:曾否接受房屋資助。
白居二涉及居屋第二市場。房委會資料說明,居屋第二市場是為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而設,讓業主可在毋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將單位轉售予房委會提名人士。
相關白居二資格資料亦列明,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均無接受任何房屋資助。
換言之,如母親當年是白居二申請者、購買人、業主或共同業主,較穩妥的做法不是自行判斷「出售後資格已重置」,而是請房屋署按她當年的批准文件、買賣合約、轉讓契及出售文件確認:她是否被視為曾接受房屋資助,以及可否在今次作為子女白表居屋申請的名列家庭成員。
公開資料足以提示這項風險,但不足以替每宗已出售舊個案作最終結論。這類情況應以房屋署按實際文件核實後的回覆為準。
子女與母親的紀錄應分開查核。如果子女當年沒有名列母親的白居二申請,也不是相關居屋的業主或共同業主,母親的舊紀錄不應未經核實便直接視為子女本人的紀錄。
不過,一旦今次把母親填入子女的申請表,她就成為今次申請的名列家庭成員。白居二2025申請須知列明,由遞交申請表直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單位當日,申請者及名列家庭成員仍須符合申請資格;如被發現不合資格,申請可被即時取消,已繳付的申請費不會退還。
所以,真正的風險不是「能否用母親湊成2人家庭」,而是母親本人能否合資格列名。
家庭申請的入息限額通常較一人申請寬鬆;政府公布的安排指出,白表一人申請者的入息限額為家庭申請者的一半,即每月30,000元。
但入息限額只在所有名列成員均合資格後才有意義。申請須知要求申請者及名列家庭成員持續符合申請資格,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總收入、總資產淨值及家庭狀況。
換句話說,如果加入的家庭成員本身因住宅物業紀錄、房屋資助紀錄或家庭狀況而不合資格,較高入息限額不能補救這個問題。
| 母親情況 | 初步判斷 |
|---|---|
| 當年是白居二申請者、買方、業主或共同業主 | 風險最高;應先向房屋署核實是否被視為曾接受房屋資助,以及可否列為今次申請的家庭成員。 |
| 居屋售出距今次申請截止日不足24個月 | 要按申請表處理24個月內香港住宅物業擁有權申報,不宜當作從未持有。 |
| 居屋售出已超過24個月 | 24個月物業擁有權風險可能較低,但曾否接受房屋資助仍要獨立核實。 |
| 母親只是曾同住,並非申請者、買方或業主 | 結論可能不同;但今次一旦列名,她仍須符合名列家庭成員資格。 |
| 母親已婚 | 已婚人士的配偶一般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除非有文件證明已合法離婚、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等例外情況。 |
這類個案不宜只靠親友經驗或口頭印象判斷。查詢前可準備母親當年的白居二批准文件、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轉讓契、出售文件及身份資料,並直接問清楚:
最保守的做法是:若母親當年確實是白居二居屋的買方或業主,在取得房屋署按文件作出的明確確認前,不宜純粹為增加家庭人數或提高入息限額而把她填入申請表。只要其中一名名列家庭成員不符合資格,申請便有被取消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