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2026年6月1日發布《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令第837號),7月1日正式生效,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境外投資的國務院層級行政法規,正式將國家安全審查嵌入境外投資全流程。 新規首次將「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明確納入監管範圍,並將境外技術轉移、跨境人員派遣、離岸重組(業界稱「新加坡洗牌」)等間接路徑均視為「對外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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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中國**《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令第837號)**正式生效——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境外投資的國務院層級行政法規,在國家安全目標框架下加強了對海外投資的監管。這標誌著從戰術性管控向系統性監管架構的關鍵轉變,為當局審查、限制、逆轉及處罰跨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
。
該規定於2026年4月1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6月1日正式公布。就在新規公布前數周,中國剛強制要求Meta公司放棄其對中國AI初創公司Manus的20億美元收購案
,這已預示了新監管體系的實質影響力。
規定將對外投資定義為:中國投資者透過出資資產或權益、提供融資或擔保、或其他方式,取得或持有境外企業或資產的股權、資產、表決權或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關鍵在於,此定義涵蓋了:
規定適用於中國投資者,其中首次明確涵蓋中國境內居民個人,以及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機構投資者。過往規定主要針對境內企業;2026年新規則是首次將自然人納入監管範圍
。
新規亦針對規避結構,其管轄權不僅取決於收購方或目標公司目前的註冊地,更基於技術的研發地及關鍵人員的專業背景來源地。
| 類別 | 說明 |
|---|---|
| 禁止類 | 涉及中國法規禁止出口或境外使用的貨物、技術、服務或數據的投資,包括武器開發、軍事裝備、新聞媒體及賭博 |
| 限制類 | 涉及出口管制項目或敏感性國家安全議題,需取得授權或接受加強審查的投資。行業包括房地產、酒店、影視、基因編輯及稀土開採 |
| 鼓勵類 | 針對技術創新、綠色低碳發展等領域的投資 |
規定將出口管制、數據傳輸規則及反制機制直接嵌入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具體限制包括:
規定第13條直接整合了中國出口管制制度:投資者不得出口或使用被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未經授權,不得轉移受限制項目至境外,包括透過跨境技術人員借調。
雖然規定以概括性條文表述,但報導及評論將其實際焦點連結到敏感技術、數據及人才密集型行業,包括:
該規定被認為與Meta收購Manus AI初創公司的爭議直接相關——中國當時阻止了Meta對這家中國創辦的AI初創公司20億美元的收購。
規定第15條建立了跨部會境外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主要參與機構包括:
新的國務院層級法規位階高於先前的部門規章,旨在建立一個更統一、以安全為導向的境外投資監管框架。該規定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
。
| 處罰類型 | 具體內容 |
|---|---|
| 命令停止違法境外投資 | 立即中止交易 |
| 沒收違法所得 | 沒收投資收益 |
| 按投資金額比例罰款 | 禁止類投資:投資總額的 0.5%至1% ;未履行報備:0.1%至0.5% |
| 對負責主管的個人罰款 | 監管人與高階主管的個人責任 |
| 禁止從事境外投資活動 | 1至3年 |
| 逆轉已完成交易 | 政府有權推翻已完成的交易 |
處罰結構採分級制——投資者拒不配合的禁止類投資違規,罰款為0.5%至1%;初始階段的報備缺失,則適用較低區間的0.1%至0.5%。
該規定被認為賦予北京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正式權力來阻撓、逆轉及處罰海外交易。投資者擔憂,寬泛的國家安全標準可能造成交易不確定性,並使跨境技術安排面臨後續審查
。該規定為中國提供了迄今最清晰的法律依據,用以審查、限制、逆轉及處罰海外交易
。
涉足中國技術、數據或人才管道的海外公司與投資者,若其境外投資結構涉及敏感行業,可能面臨更嚴格的監管。該規定提高了涉及海外人才轉移、離岸技術活動或將受控能力移至海外的間接路徑等交易的合規風險
。規定中亦包含了針對外國對中國投資實施歧視性限制的反制措施
,進一步增加了地緣政治風險。
一個主要擔憂在於,該規定將境外投資監管轉向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考量,賦予當局在敏感案件中的廣泛裁量權。「全流程監督」模式意味著,投資可能在初始核准或完成後,仍受到審查、中止甚至被逆轉
。哪些交易會觸發國家安全審查、跨部會機制將如何運作,這些模糊地帶為跨國企業及從事境外交易的中國投資者帶來了合規上的不確定性
。
對於擁有中國交易對手的跨國公司而言,該規定創造了一種新的交易風險——無論控股實體在哪裡註冊,中國當局都可能繼續對相關交易及資產主張監管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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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2026年6月1日發布《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令第837號),7月1日正式生效,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境外投資的國務院層級行政法規,正式將國家安全審查嵌入境外投資全流程。
中國國務院2026年6月1日發布《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令第837號),7月1日正式生效,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境外投資的國務院層級行政法規,正式將國家安全審查嵌入境外投資全流程。 新規首次將「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明確納入監管範圍,並將境外技術轉移、跨境人員派遣、離岸重組(業界稱「新加坡洗牌」)等間接路徑均視為「對外投資」行為。
違規處罰分級:禁止類投資罰款為投資總額的0.5%至1%,未履行報備程序罰款0.1%至0.5%;當局有權命令停止投資、沒收違法所得、禁止1至3年內從事境外投資,甚至逆轉已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