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共採購制度正逐步從「以最低價買到所需商品與服務」,轉向兼顧產業政策與經濟安全的工具。預計於9月9日提出、先前已延後時程的《公共採購法》(Public Procurement Act)草案,將整合歐盟採購框架,並賦予公共採購機關更大空間,考量供應鏈來源、互惠市場准入及戰略依賴風險。不過,這仍是可修改的提案,必須獲得歐盟立法機關同意後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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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改變:三項指令整合為一套法規
據報導,草案將廢除並取代2014年三項主要採購指令,涵蓋一般公共部門採購、公用事業採購及特許經營;新制度將以單一的歐盟法規運作。與必須由各會員國轉化為國內法的「指令」不同,法規一旦通過,原則上可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
執委會所揭示的改革方向,是建立更一致、連貫且較簡化的制度,同時強化歐盟的經濟安全與戰略自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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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供應商而言,單一規則手冊有望減少各國執行落差;但另一面也意味著,歐盟層級設定的資格與供應鏈條件,將更直接影響整個單一市場的公共標案。
「優先採購歐洲」實際上是什麼?
外洩內容並非要求所有公共機關只能採購歐盟製產品,而是讓採購機關在大型或具戰略重要性的標案中,能更有力地偏向歐洲供應。
目前報導的措施包括:
- 大型公共合約的投標案,若相關成分中來自歐盟的比例低於50%,採購機關可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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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條件可能延伸至向歐盟供應商提供互惠公共採購市場准入的夥伴國;
- 在戰略性產業中給予歐盟企業較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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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採購可能造成戰略依賴或其他安全疑慮時,降低「最低價格」在決標時的權重。
50%門檻的計算方式、適用合約類別、豁免條件,以及夥伴國成分如何認定,仍取決於執委會最終公布的文本與往後的立法協商。因此,正式提案內容可能與目前曝光的草案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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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普遍被解讀為劍指中國?
7月報導的草案沒有直接點名中國,但政策普遍被視為回應歐盟對外部供應依賴的憂慮,特別是中國在關鍵原料與工業供應鏈中的地位。路透報導指出,相關措施意在降低對外依賴,背景則是歐中貿易差距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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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其實已有先例。2025年6月,執委會首次動用「國際採購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 IPI),限制中國企業參與金額超過500萬歐元的歐盟醫療器材公共標案;在相關得標案中,中國來源醫療器材投入占比也不得超過50%,但若沒有替代供應商則可例外。執委會表示,此舉源於其認定中國公共採購市場對歐盟醫療器材業者存在歧視性待遇。
這項既有措施僅限醫療器材及特定合約金額;擬議中的《公共採購法》則屬於對底層採購規則更廣泛的重整。
產業界施壓:韌性、成本與就業焦慮
歐洲製造業團體正敦促布魯塞爾採取更強硬的行動。代表金屬經銷與加工業利益的Eurometal預測,受中國零組件供應商競爭加劇影響,歐盟製造業在2026年剩餘期間可能流失30萬個工作機會。這是業界團體的預測,並非已公布裁員人數或官方就業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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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於9月7日在布魯塞爾以10具象徵性棺材示威,凸顯對競爭力、工業職位與工廠存續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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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更嚴格採購條件者認為,歐洲製造商承受能源價格、碳相關義務與其他監管成本,卻必須與低成本進口品競爭。這些論點在政治上具有影響力,但本身並不能證明採購偏好必然能保住職位或提升競爭力。政策的核心取捨在於:強化歐洲本地產能與供應韌性,是否會犧牲公共採購的競爭程度與價格效益。
互惠原則與反制風險
執委會將採購限制定位為爭取公平、互惠市場准入的手段,而非單純封閉歐盟市場。2025年的醫療器材措施明確意在促使中國停止對歐盟企業與產品的歧視性待遇。
對具備互惠採購安排國家給予較佳待遇的構想,也遵循相同邏輯:若夥伴國給予歐盟供應商相當的市場准入,歐盟可提供較有利的准入條件。
與中國有關的評論則批評這項改革帶有保護主義色彩,認為若排除成本較低的中國供應商,歐洲公共部門可能面臨更高支出與較少競爭。 這也凸顯外交與貿易風險:更廣泛的歐盟偏好制度,可能引發法律爭端、商業反制,或使歐洲出口商面臨新的市場障礙。
接下來還要走多遠?
即使執委會正式提出法案,也只是立法程序的開始。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後者代表會員國政府——必須協商並核准最終文本。歐洲議會「立法列車時程表」將2027年第四季列為完成談判的目標,但這不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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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能出現分歧的問題包括:
- 哪些合約與產業可適用按來源設定的條件;
- 如何計算與查核歐盟及夥伴國成分;
- 如何設計例外,以維持競爭、負擔能力與供貨不中斷;
- 新規如何與國際公共採購承諾相容;
- 會員國是否接受一套更集中、可直接適用的制度。
大方向已明確:公共採購成為「去風險化」工具
《公共採購法》與歐盟在戰略產業中推動本地成分、低碳與供應韌性標準的趨勢相呼應。例如,另一項《產業加速法》(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已提議對部分製造業與科技相關公共支出設定歐盟製造與低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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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公共採購改革的最終版本尚未確定,布魯塞爾的方向已相當清楚:公共支出不應只追求最低報價,也要支撐供應鏈韌性、互惠市場准入與歐洲產業能力。這部法律最終能否在不推高成本、不削弱競爭、也不招致反制的情況下達成目標,仍有待後續談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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