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司機並不是單純因為「每趟車收入會浮動」而提告。代表司機的 Worker Info Exchange International(WIE)主張,Uber 透過 AI 驅動的「預先定價」(Upfront Pricing)系統,以自動化決策和個人資料剖析來決定每趟工作的報酬與派發對象;這套流程欠缺足夠透明度,可能違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
這宗集體訴訟涉及英國、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波蘭及羅馬尼亞約 24 萬名司機,於阿姆斯特丹提出。上述內容均屬原告在法院提出的主張,尚未經法院認定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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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改變:從按時間與距離計價,到每趟預先報價
原告稱,Uber 過去採用較容易理解的制度:依行車時間與距離計算車資,平台收取標準佣金。自 2020 年起,Uber 改為在每趟行程前直接向司機提出一口價;司機認為,該報價由 Uber 事先決定,並非透明的固定計算公式。
他們進一步指控,系統會利用司機的歷史資料與行為資料,推斷個別司機可能願意接受的最低報酬,因而給出量身訂做的派單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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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重點不是變動薪資本身,而是報價背後的資料處理是否透明、合法,以及是否構成受 GDPR 規範的自動化決策與剖析。WIE 也指稱,Uber 使用司機資料訓練 AI 與機器學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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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選在阿姆斯特丹審理,是因為 Uber 的歐洲總部設於當地。此前,阿姆斯特丹的訴訟已要求 Uber 說明司機個資與剖析如何用於預先定價、動態價格及工作分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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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數據說了什麼?時薪下降、平台抽成率上升
牛津大學一項研究分析 258 名英國 Uber 司機透過資料存取權取得的紀錄,涵蓋 2016 至 2024 年間超過 150 萬趟行程。研究發現,動態定價實施後,乘客支付的車資上升、司機收入下降,而 Uber 保留的車資收入占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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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倫敦為例,該研究指出,動態定價推出後的一年內,司機通膨調整後的平均時薪為 19.06 英鎊;前一年則為 22.20 英鎊。Uber 的中位「抽成率」(take rate,即平台保留的乘客車資比例)由 25% 升至 29%,個別行程甚至超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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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E 估計,英國司機在制度改變後,平均每年實質收入少了超過 5,000 英鎊。不過,這是原告組織的估算,並不是法院已確認的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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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區分「抽成率提高」與「企業利潤提高」:抽成率只反映 Uber 在一筆車資中保留的比例,尚未扣除保險、司機獎勵、客服、技術及稅務等成本。因此,研究能支持的較精確結論是:在所分析的行程中,Uber 保留了更高比例的車資收入;這本身不能直接證明其整體淨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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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要求法院做什麼?
原告要求為受影響司機提供賠償,並請求禁制令,要求 Uber 停止被指違反 GDPR 的行為。他們同時要求 Uber 作出有意義的揭露,說明影響薪酬與派單的資料、個人剖析和自動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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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公開報導沒有提供經法院核實的總索賠金額。最終是否賠償、賠償多少,仍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違法、因果關係及實際損失。
Uber 怎麼回應?
Uber 否認會因某一名司機的個別行為而改變該趟車的報價。公司表示,司機過往接受或拒絕行程的紀錄,不會用來調整某趟行程提供給司機的價格。
這正是案件核心:司機一方認為,報價是透過資料驅動的個人剖析而最佳化;Uber 則否認存在這種依個人行為調整報價的機制。法院必須檢視系統實際如何運作,以及 Uber 必須向司機提供何種程度的資訊。
為何荷蘭先前的 GDPR 處分受到關注?
這宗薪酬案件與先前的荷蘭執法案件不同,但後者令 Uber 如何處理司機資料與採用自動化管理,受到更嚴密的法律檢視。
2024 年,荷蘭資料保護局因 Uber 未採取適當保障措施、將歐洲司機個人資料傳輸至美國,對其處以 2.9 億歐元罰款;監管機關表示 Uber 後來已終止該項違規行為。
2026 年 8 月,該機關再就影響司機帳戶的自動化決策,包括停用帳戶,處以 Uber 8.2499 億歐元罰款。相關報導指出,監管機關認定 Uber 未充分告知司機有關自動化停權的情況;Uber 表示將提出上訴。
這兩項處分都不等於 Uber 的薪酬系統已被認定違法。但它們突顯了本案所聚焦的問題:自動化決策是否透明、對勞動者生計造成何種後果,以及勞動者能否理解並挑戰左右其工作的系統。
阿姆斯特丹的判決可能帶來什麼影響?
若司機勝訴,可能強化一項法律觀點:平台不能只把演算法產生的工作報價描述為「可自由接受或拒絕的商業提案」,便規避 GDPR 審查。Uber 或其他平台可能須更具體揭露自動化薪酬與派單系統所使用的資料、剖析方式及其影響;若違法處理造成損害,也可能面對賠償請求。
若 Uber 勝訴,平台則可能有較大空間將個別行程報價界定為獨立工作者的選擇,而非針對勞動者作出的自動化決策。
無論結果如何,案件都可能影響叫車、外送及其他 App 中介工作型態。不過,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會像歐盟法院判決那樣,對全歐洲法院具有拘束力。
眼前最關鍵的問題其實很直接:當演算法實質決定工作的經濟條件時,平台能否不提供清楚、可質疑的說明,就讓勞動者自行承擔報價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