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登認為,聯邦執法機構使用駭客工具與間諜軟體已超過 25 年,但國會與公眾仍難以得知其使用頻率、目的、範圍及監管措施。[7][12] 相較於電話竊聽及 pen register/trap and trace 等傳統監控手段,政府並未公開發布駭客行動的年度統計,造成長期問責落差。[1][6][7] 他要求 GAO 檢查工具是否遭人員濫用、如何取得與保管、漏洞是否交由政府程序評估,以及法院在核發搜查令時是否獲充分告知相關技術與誤傷風險。
研究答案

Create a landscape editorial hero image for this Studio Global article: What prompted Democratic Senator Ron Wyden on August 21, 2026, to ask the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for an unclassified, c. Article summary: Wyden’s request was prompted by what he described as a long running accountability gap: federal agencies have used highly intrusive hacking and spyware capabilities for decades, yet Congress and the public lack even the . Topic tags: general web, workflow, code, security, privacy. Style: premium digital editorial illustration, source-backed research mood, clean composition, high detail, modern web publication hero. Use reference image context only for broad subject, composition, and topical grounding; do not copy the exact image. Avoid: logos, brand marks, copyrighted characters, real person likenesses, fake screenshots, UI text, readable text, watermarks, char
民主黨參議員羅恩・懷登(Ron Wyden)於 2026 年 8 月 21 日致函美國政府問責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要求對聯邦執法機構使用駭客工具與間諜軟體展開全面、非機密的審查。GAO 是負責查核聯邦政府運作與支出的國會監督機構。
懷登所指向的,是一個延續多年的監管缺口:聯邦機構已使用高度侵入性的數位入侵能力超過 25 年,但國會與公眾仍缺乏最基本的公開數據、使用保障,以及法院在批准相關監控時所獲技術資訊。712
電話竊聽、pen register(記錄撥號號碼等通聯資訊的工具)及 trap-and-trace(追蹤來電來源的工具)等監控手段,通常受到年度報告或其他公開申報機制約束。懷登指出,聯邦機構卻沒有同等方式公開駭客行動的年度數據,因此外界無從得知:
他並表示,司法部(DOJ)與聯邦調查局(FBI)過去多次未能回應國會對更多透明度的要求,因此需要由相對獨立的 GAO 進行公開、非機密的檢視。712
懷登要求審查的範圍,不只包括工具「用不用」,也包括整個生命週期與司法程序:
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駭客式監控往往不只是讀取單一通訊紀錄。若工具成功入侵裝置,可能接觸到儲存在手機或電腦內的大量私人資料;而在目標身分、裝置位置或技術環境不明的情況下,誤觸其他人的裝置也可能成為憲法權利與正當程序的問題。712
懷登也將資安與內部威脅納入考量。前 L3Harris 高層彼得・威廉斯(Peter Williams)被指竊取並出售先進的政府級工具;相關能力後來被報稱用於俄羅斯間諜針對烏克蘭的行動,以及中國網路犯罪分子攻擊加密貨幣持有者。
這起案件所凸顯的並不只是個別人士的責任,而是高危監控能力一旦離開政府控制,可能被敵對國家或犯罪集團重新利用。對懷登而言,工具如何取得、誰能接觸、如何留存,以及外洩後如何追蹤,都是監督不可忽略的環節。
聯邦政府使用電腦入侵技術也不是近年的新現象。資料顯示,FBI 在 1999 年調查費城黑幫人物尼科德莫・S・斯卡佛(Nicodemo S. Scarfo)涉及非法賭博與放高利貸案件時,曾使用鍵盤記錄惡意軟體,取得以 PGP 加密的電腦資料。712
這段歷史脈絡說明,執法部門早已具備突破或繞過數位保護的能力;但隨著裝置內保存的個人資訊越來越多,懷登認為,監管與透明機制並沒有同步跟上工具的侵入程度。712
簡而言之,懷登要求 GAO 調查,是因為聯邦政府掌握的數位入侵工具能揭露極度私密的資料,甚至可能造成跨機構、跨國的系統性安全風險;但目前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工具的使用、儲存、漏洞處理、法院說明及內部控制都受到充分限制。
他希望 GAO 提交一份非機密報告,釐清這些工具究竟使用多頻繁、為何部署、如何防止濫權與外洩,並在調查後提出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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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登認為,聯邦執法機構使用駭客工具與間諜軟體已超過 25 年,但國會與公眾仍難以得知其使用頻率、目的、範圍及監管措施。[7][12]
懷登認為,聯邦執法機構使用駭客工具與間諜軟體已超過 25 年,但國會與公眾仍難以得知其使用頻率、目的、範圍及監管措施。[7][12] 相較於電話竊聽及 pen register/trap and trace 等傳統監控手段,政府並未公開發布駭客行動的年度統計,造成長期問責落差。[1][6][7]
他要求 GAO 檢查工具是否遭人員濫用、如何取得與保管、漏洞是否交由政府程序評估,以及法院在核發搜查令時是否獲充分告知相關技術與誤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