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方面的核心異議,是歐盟委員會據報要求中國境內實體提交與政府金融支持、京東融資安排等有關的資料,卻沒有透過國際間普遍接受的跨境法律合作渠道,並對不配合施加不利後果。北京因此將相關做法視為外國公法執法權在中國境內的行使。
中國主張,這些措施涉及國家主權、不干涉內政、國際禮讓,以及跨境取證應透過同意或既有政府間機制進行等原則。不過,這是中國提出的法律立場,並不等同於已由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國際法裁決。
北京要求歐盟盡快「糾正」相關做法,並表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可能形成一場法律衝突:中國要求受命令約束的機構不得配合指定的歐盟調查措施,但京東在歐盟進行中的交易審查中,仍可能面臨資料披露義務。
京東於 2025 年同意收購德國電子產品零售商 Ceconomy;後者經營 MediaMarkt 與 Saturn 等品牌。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已於 2025 年 9 月批准交易,但這並不取代歐盟的 FSR 審查,因為 FSR 處理的是外國補貼可能造成的市場扭曲,與一般合併競爭審查並非同一回事。
交易於 2026 年 4 月 17 日正式通知歐盟委員會。委員會在 2026 年 5 月 28 日啟動 FSR 深入調查;歐盟公開案件登記資料目前列出的暫定決定期限為 2026 年 10 月 2 日。
歐盟委員會關注的是,京東是否曾獲得外國政府提供的金融支持,例如優惠融資、稅務優惠或補貼,令其得以用異常高的溢價提出收購,並可能扭曲歐盟內部市場。委員會在 7 月 22 日發出的異議聲明,僅反映初步疑慮,並非最終認定違規或禁止交易的決定。
京東其後已向歐盟提交補救方案,但公開文件沒有披露具體內容。補救談判可能影響審查進度,因此 10 月 2 日只是暫定日期,並非已確定的最終裁決日。
根據 FSR,歐盟委員會可能作出以下幾類決定:
FSR 於 2023 年 1 月生效,並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13 日起適用。這套制度允許歐盟委員會調查非歐盟政府向在歐盟營運的企業提供的金融支持;相關規例則於 2022 年 11 月獲採納。
京東案是中國以這種方式回應歐盟 FSR 調查的第二宗具代表性案件。2026 年 5 月,中國也曾就歐盟委員會在 Nuctech 調查中的跨境資料蒐集措施作出類似認定。
兩宗行動都依據中國於 2026 年推出、旨在反制「不當域外管轄」的規則。相關框架可要求受規範主體不得遵守指定的外國措施,並可視個案對執行或協助被禁行為的主體採取行政處罰及其他反制措施。
因此,爭議的範圍已超越京東收購一家歐洲零售商的個案。更大的問題是:歐盟 FSR 調查能否直接向中國企業及機構取得位於中國境內的證據?中國又能否依法阻止這類合作?
對交易本身而言,短期風險包括審查延誤、需要提出更大幅度的補救措施;如果歐盟的疑慮始終無法消除,京東收購 Ceconomy 的交易也可能遭到禁止。
中國方面的核心異議,是歐盟委員會據報要求中國境內實體提交與政府金融支持、京東融資安排等有關的資料,卻沒有透過國際間普遍接受的跨境法律合作渠道,並對不配合施加不利後果。北京因此將相關做法視為外國公法執法權在中國境內的行使。
中國主張,這些措施涉及國家主權、不干涉內政、國際禮讓,以及跨境取證應透過同意或既有政府間機制進行等原則。不過,這是中國提出的法律立場,並不等同於已由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國際法裁決。
北京要求歐盟盡快「糾正」相關做法,並表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可能形成一場法律衝突:中國要求受命令約束的機構不得配合指定的歐盟調查措施,但京東在歐盟進行中的交易審查中,仍可能面臨資料披露義務。
京東於 2025 年同意收購德國電子產品零售商 Ceconomy;後者經營 MediaMarkt 與 Saturn 等品牌。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已於 2025 年 9 月批准交易,但這並不取代歐盟的 FSR 審查,因為 FSR 處理的是外國補貼可能造成的市場扭曲,與一般合併競爭審查並非同一回事。
交易於 2026 年 4 月 17 日正式通知歐盟委員會。委員會在 2026 年 5 月 28 日啟動 FSR 深入調查;歐盟公開案件登記資料目前列出的暫定決定期限為 2026 年 10 月 2 日。
歐盟委員會關注的是,京東是否曾獲得外國政府提供的金融支持,例如優惠融資、稅務優惠或補貼,令其得以用異常高的溢價提出收購,並可能扭曲歐盟內部市場。委員會在 7 月 22 日發出的異議聲明,僅反映初步疑慮,並非最終認定違規或禁止交易的決定。
京東其後已向歐盟提交補救方案,但公開文件沒有披露具體內容。補救談判可能影響審查進度,因此 10 月 2 日只是暫定日期,並非已確定的最終裁決日。
根據 FSR,歐盟委員會可能作出以下幾類決定:
FSR 於 2023 年 1 月生效,並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13 日起適用。這套制度允許歐盟委員會調查非歐盟政府向在歐盟營運的企業提供的金融支持;相關規例則於 2022 年 11 月獲採納。
京東案是中國以這種方式回應歐盟 FSR 調查的第二宗具代表性案件。2026 年 5 月,中國也曾就歐盟委員會在 Nuctech 調查中的跨境資料蒐集措施作出類似認定。
兩宗行動都依據中國於 2026 年推出、旨在反制「不當域外管轄」的規則。相關框架可要求受規範主體不得遵守指定的外國措施,並可視個案對執行或協助被禁行為的主體採取行政處罰及其他反制措施。
因此,爭議的範圍已超越京東收購一家歐洲零售商的個案。更大的問題是:歐盟 FSR 調查能否直接向中國企業及機構取得位於中國境內的證據?中國又能否依法阻止這類合作?
對交易本身而言,短期風險包括審查延誤、需要提出更大幅度的補救措施;如果歐盟的疑慮始終無法消除,京東收購 Ceconomy 的交易也可能遭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