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最終制度於 2026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向歐盟進口受規管產品、且總量超過 50 噸門檻的進口商,必須申請成為授權 CBAM 申報人,並購買與進口產品內含排放量相對應的 CBAM 憑證。
初期適用範圍包括:
簡單來說,CBAM 旨在讓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境內產品相近的碳成本,以降低企業把高排放生產轉移到規管較寬鬆地區、造成「碳洩漏」的誘因。如果出口國已實際支付等值碳價,相關費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扣減。
歐盟委員會公布的 CBAM 憑證價格為 2026 年第一季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75.36 歐元,第二季為 75.28 歐元。
鋼鐵與鋁本身就在 CBAM 初期涵蓋範圍內,而且生產過程通常具有較高碳排放。對出口商而言,影響不只是額外碳成本,還包括排放量測量、第三方核查、文件提交,以及在資料不足時可能採用歐盟預設值等合規負擔。
這對向歐盟出口碳密集型產品的印度、南非及中國生產商尤其重要。一份獲世界銀行引用的政策評估估計,CBAM 每年可能影響價值約 160 億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出口;不過,這並非專門針對印度、南非及中國三國的估算。
目前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單一、確定的 2030 年收入數字。不同研究的估算差距相當大:有研究估計 CBAM 自 2028 年起每年帶來約 15 億歐元收入,另有估算約為每年 21 億歐元;在現行涵蓋範圍下,2030 年收入則有約 50 億至 90 億歐元的估算。
較明確的是,CBAM 收入設計上會流入歐盟預算。 因此,金磚國家的政治批評是:如果費用是從發展中國家出口商收取,相關資金應優先用於這些國家的減排、適應及產業轉型,而不應只是成為歐盟一般預算收入。
收入規模也會隨制度逐步收緊而增加。隨著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TS)的免費配額逐步撤走,CBAM 適用係數將由 2026 年的 2.5%,提高至 2027 年的 5%、2028 年的 10%、2029 年的 22.5%,以及 2030 年的 51.5%。
因此,任何 2030 年收入預測都會受到碳價、進口量、經核實排放量及涵蓋產品變化影響,不能視為固定數字。
部長級譴責本身並不等於已經啟動世界貿易組織(WTO)案件。若要正式挑戰 CBAM,成員必須先要求磋商;若爭議未能解決,才可能進一步要求成立專家組審理。
潛在法律爭點可能包括:CBAM 是否在實際效果上歧視進口產品或外國生產方式,以及歐盟能否證明它只是複製境內碳成本、承認出口國已支付的碳價,並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例外規定。
目前資料顯示,南非曾表示有意研究提出申訴,印度、中國及巴西也提出法律與公平性方面的疑慮;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中國已就 CBAM 提起具體 WTO 爭端。
歐盟與個別國家的貿易談判或協議,可以提供磋商、技術合作及調整安排的渠道,卻不能自動排除 WTO 訴訟風險。較穩妥的判斷是:隨著 CBAM 憑證責任增加,爭端升級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但目前尚未有證據證明金磚國家已形成一宗聯合 WTO 案件。
擴大的金磚國家集團涵蓋印度、中國、俄羅斯、南非、巴西,以及埃及、埃塞俄比亞、伊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印尼等新成員。這使集團同時囊括重要的能源、原材料、金屬及製造業出口國,對 CBAM 的集體反對具有顯著政治意義。
不過,現有資料不足以支持一個精確的「金磚國家佔全球貿易多少百分比」數字,因此不宜把未經充分核實的比例當成既定事實。整體而言,這場爭議反映的是氣候政策與貿易公平之間日益尖銳的矛盾:歐盟把 CBAM 視為防止碳洩漏的環境工具,金磚國家則擔心它成為由富裕經濟體主導、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成本的貿易壁壘。
CBAM 最終制度於 2026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向歐盟進口受規管產品、且總量超過 50 噸門檻的進口商,必須申請成為授權 CBAM 申報人,並購買與進口產品內含排放量相對應的 CBAM 憑證。
初期適用範圍包括:
簡單來說,CBAM 旨在讓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境內產品相近的碳成本,以降低企業把高排放生產轉移到規管較寬鬆地區、造成「碳洩漏」的誘因。如果出口國已實際支付等值碳價,相關費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扣減。
歐盟委員會公布的 CBAM 憑證價格為 2026 年第一季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75.36 歐元,第二季為 75.28 歐元。
鋼鐵與鋁本身就在 CBAM 初期涵蓋範圍內,而且生產過程通常具有較高碳排放。對出口商而言,影響不只是額外碳成本,還包括排放量測量、第三方核查、文件提交,以及在資料不足時可能採用歐盟預設值等合規負擔。
這對向歐盟出口碳密集型產品的印度、南非及中國生產商尤其重要。一份獲世界銀行引用的政策評估估計,CBAM 每年可能影響價值約 160 億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出口;不過,這並非專門針對印度、南非及中國三國的估算。
目前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單一、確定的 2030 年收入數字。不同研究的估算差距相當大:有研究估計 CBAM 自 2028 年起每年帶來約 15 億歐元收入,另有估算約為每年 21 億歐元;在現行涵蓋範圍下,2030 年收入則有約 50 億至 90 億歐元的估算。
較明確的是,CBAM 收入設計上會流入歐盟預算。 因此,金磚國家的政治批評是:如果費用是從發展中國家出口商收取,相關資金應優先用於這些國家的減排、適應及產業轉型,而不應只是成為歐盟一般預算收入。
收入規模也會隨制度逐步收緊而增加。隨著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TS)的免費配額逐步撤走,CBAM 適用係數將由 2026 年的 2.5%,提高至 2027 年的 5%、2028 年的 10%、2029 年的 22.5%,以及 2030 年的 51.5%。
因此,任何 2030 年收入預測都會受到碳價、進口量、經核實排放量及涵蓋產品變化影響,不能視為固定數字。
部長級譴責本身並不等於已經啟動世界貿易組織(WTO)案件。若要正式挑戰 CBAM,成員必須先要求磋商;若爭議未能解決,才可能進一步要求成立專家組審理。
潛在法律爭點可能包括:CBAM 是否在實際效果上歧視進口產品或外國生產方式,以及歐盟能否證明它只是複製境內碳成本、承認出口國已支付的碳價,並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例外規定。
目前資料顯示,南非曾表示有意研究提出申訴,印度、中國及巴西也提出法律與公平性方面的疑慮;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中國已就 CBAM 提起具體 WTO 爭端。
歐盟與個別國家的貿易談判或協議,可以提供磋商、技術合作及調整安排的渠道,卻不能自動排除 WTO 訴訟風險。較穩妥的判斷是:隨著 CBAM 憑證責任增加,爭端升級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但目前尚未有證據證明金磚國家已形成一宗聯合 WTO 案件。
擴大的金磚國家集團涵蓋印度、中國、俄羅斯、南非、巴西,以及埃及、埃塞俄比亞、伊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印尼等新成員。這使集團同時囊括重要的能源、原材料、金屬及製造業出口國,對 CBAM 的集體反對具有顯著政治意義。
不過,現有資料不足以支持一個精確的「金磚國家佔全球貿易多少百分比」數字,因此不宜把未經充分核實的比例當成既定事實。整體而言,這場爭議反映的是氣候政策與貿易公平之間日益尖銳的矛盾:歐盟把 CBAM 視為防止碳洩漏的環境工具,金磚國家則擔心它成為由富裕經濟體主導、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成本的貿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