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範圍: 新類別專門追蹤執法機關使用間諜軟體和駭客工具,攔截即時、即時的通訊——例如電話、簡訊以及其他在網路上傳輸中的訊息 。這是 NITs 中,符合《第三篇》(Title III)法律定義下「監聽」的部分。
不涵蓋範圍:
簡而言之,新報告僅捕捉了政府駭客能力的一部分——但這卻是至今為止完全未被揭露的一部分。
聯邦調查局(FBI)至少從 1998 年就開始使用駭客工具和間諜軟體進行通訊攔截,但在這項政策改變之前,從未有過關於法官授權這些技術次數的系統性公開記錄 。參議員羅恩·懷登、電子前哨基金會(EFF)以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長期以來發起運動,要求公開這些數據,他們認為,在缺乏公共問責的情況下進行秘密監控,從根本上違反了第四修正案的原則
。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已在本週通知懷登的辦公室這項變更
。
透過在長久存在且由國會授權的公開報告中,增加一個專屬的追蹤類別,此政策將過去不透明的監控做法轉變為一個可衡量、可比較的數據點。研究人員、國會以及公眾將能逐年觀察政府使用間諜軟體進行監聽的趨勢——這是實現知情監督與民主問責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