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EU的裁決基礎來自**《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2條**,該條文禁止事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歐盟執委會2018年的原始決定(案件編號AT.40099)亦援引歐洲經濟區(EEA)協定第54條。法院確認,Google在可授權智慧型行動作業系統及Android應用程式商店市場中擁有支配地位,並濫用此地位以鞏固其搜尋引擎的市場力量。
歐盟執委會2018年的決定認定Google對Android裝置製造商及行動網路業者實施三種違法限制:
違法搭售Google搜尋與Chrome瀏覽器:Google要求製造商必須預先安裝Google搜尋App與Chrome瀏覽器,才能取得Google Play商店的授權。此強制搭售行為確保Google應用程式較競爭對手擁有不公平的經銷優勢。
反碎片化協議(AFAs):Google向製造商及行動網路業者支付費用,條件是他們必須獨家預裝Google搜尋。這些被稱為「收益分享協議」的財務誘因,使製造商不願預載其他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
阻礙競爭性Android分支版本:Google禁止製造商銷售任何搭載未經Google核准之Android版本(即所謂「Android分支」)的裝置,即使他們同時也銷售搭載Google核准版本的裝置。此舉阻礙了可能挑戰Google主導地位的替代作業系統的發展。
| 日期 | 事件 |
|---|---|
| 2018年7月18日 | 歐盟執委會通過決定(C(2018) 4761最終版),根據TFEU第102條對Google處以43.4億歐元罰款,理由是濫用Android市場支配地位。 |
| 2022年9月14日 | 歐盟普通法院(第二高等法院)大致維持執委會決定,但將罰款略減至41.25億歐元。法院確認三項濫用行為成立,但廢除了執委會對部分收益分享協議的評估。 |
| 2025年6月19日 | CJEU總檢察長朱莉安·科科特(Juliane Kokott)發布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意見書,建議法院駁回Google的最終上訴,與執委會立場一致。 |
| 2026年7月2日 | CJEU大法庭作出最終判決,完全駁回Google的上訴,41億歐元罰款成為最終且具約束力的裁決,不得再上訴。 |
此裁決的意義遠超Google一家公司:
為DMA執法建立法律先例:判決確認了歐盟執委會對數位平台採取積極反壟斷執法的正當性,並為新近通過的**《數位市場法》(DMA)**奠定法律基礎。DMA將Google等大型平台正式指定為「守門人」,將禁止自我偏好、搭售及反競爭限制等原則編纂為前瞻性的監管框架,而非僅依賴個案式的反壟斷執法。
為競爭對手的損害賠償請求開啟綠燈:由於CJEU已最終確認侵權行為成立,第三方(如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應用程式開發商、裝置製造商)將更容易在歐盟成員國的國內法院對Google提起私人損害賠償訴訟,就因違法行為所受的損害尋求賠償。
Google面臨持續的DMA合規壓力:此外,歐盟執委會已於2026年1月啟動規格制定程序,強制Google遵守DMA關於搜尋資料共享與互通性的義務,並給予六個月的期限。2026年5月,有報導指出執委會正準備對Google另一起反壟斷調查處以高額數億歐元的罰款。Android案的裁決進一步強化了整體監管動能。
向所有大型科技公司發出信號:此裁決表明,歐盟法院將支持積極的競爭執法,即使是針對美國最大的科技公司也不例外。這強化了執委會正在進行的其他DMA調查以及針對Apple、Meta、Amazon和Microsoft的反壟斷案件,同時也為廣播業者推動將DMA規則擴展至Android TV等平台提供了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