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項同樣於 2026 年 1 月 27 日啟動的規範程序,則涉及 Google 的義務,即必須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的條款,向第三方搜尋引擎和 AI 開發者提供其線上搜尋資料的存取權,包括與 Gemini AI 模型相關的資料。路透社報導指出,執委會的指導方針涵蓋了競爭對手如何存取 Google 的搜尋排名資料、點擊與查詢資料,以及 AI 相關服務
。
Google 主張「Android 本質上就是開放的」,並且「已依據 DMA 與競爭對手共享搜尋資料」,但也警告「擔心這種規範性的做法可能損害用戶安全與隱私」。在 2025 年 9 月的一篇部落格文章中,Google 指出 DMA「正迫使我們移除保護用戶安全與隱私的合法措施,使我們難以保護 Android 用戶免受詐騙和惡意連結的侵害」,並強調互通性要求可能迫使 Android 削弱對 sideload 惡意軟體和網路釣魚的防護
。此外,Google 也抱怨,遭受調查的守門人(gatekeeper)無法完整取得歐盟執委會的案件檔案,這與歐盟法律中「被告的防禦權」原則不符
。
DMA 的設計宗旨是「提升數位市場的可競爭性」,並「為創新創造更多空間,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其互通性與資料共享條款被視為打破平台鎖定效應的關鍵,特別是在新興的 AI 市場。歐盟執委會在 2026 年 6 月發布的兩年回顧報告中總結,DMA「仍然符合其目的,無需修訂」
,這表明歐盟無視業界警告,決心繼續推進。
針對 Google 的規範程序,是在 2025 年對蘋果公司(Apple)採取類似措施(針對 iOS 在智慧手錶等連網裝置的互通性)之後進行的。這顯示歐盟正對兩大主流行動生態系統進行系統性的監管施壓。衝突在 AI 領域最為尖銳:歐盟執委會實際上是在試圖阻止 Google 利用 Android 作為 Gemini 的競爭護城河,特別是在生成式 AI 市場正逐步成形的當下。《科技新報》(TNW)將此描述為決定「人工智慧是否會成為下一個重大的平台鎖定效應,還是第一個在成型前就被打破的案例」
。
ECIPE 指出,「DMA 的執法也正與其他歐盟監管框架產生緊張關係,特別是在資料保護、網路安全、智慧財產權與消費者保護等領域」。互通性義務的執行「尤其清楚地說明了這些緊張關係」,因為 DMA 為促進競爭所要求的,可能直接與 GDPR、《NIS2 指令》和《網路韌性法案》所要求的安全標準相衝突。歐盟執委會在其文件中承認了這種緊張關係:DMA 僅允許在「嚴格必要且相稱」的情況下採取完整性措施
,但批評者認為,舉證責任落在守門人身上,這會對主動安全措施產生寒蟬效應。
結論: 歐盟正推動 Google 向競爭對手——特別是 AI 領域的對手——開放 Android 的核心功能與搜尋資料;然而,Google 與眾多安全專家警告,強制性的互通性將削弱惡意軟體防護、擴大攻擊面,並與歐盟其他網路安全法規產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