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不要只寫 “Korea”
如果電影或電視節目的國際授權交易只想涵蓋南韓,較穩妥的合約寫法是:Territory: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 [5]。不要只用 “Korea” 這個簡稱,然後期待它自動排除或包含某些範圍。
在日常中文裡,「韓國」通常會被理解為南韓;但在英文影視授權合約中,問題不在日常稱呼,而在條文能否精準界定授權範圍。單獨寫 “Korea” 不應被用來推論出北韓、南韓以外的韓語授權、翻拍權,或更大的亞洲區域授權;除非合約明確這樣寫。
這點特別重要,因為 IFTA 相關文件用於國際電影與電視授權,涵蓋範本合約、產業標準與關鍵定義 [12]。在這套合約語境下,領土只是授權條件之一,不等於全部權利。
Territory 不是 Rights:領土與權利要分開寫
IFTA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rms 的授權架構,會把幾個交易要素分開處理:Licensed Rights、Picture、Territory、Term、Authorized Languages,以及 Exceptions、Uses、Holdbacks、Reservation of Rights 等 [7]。
換句話說,Territory 回答的是「可以在哪裡利用作品」,但它本身不會完整回答以下問題:
- 授權包含哪些媒體、平台或通路;
- 是否可以使用韓語、英語或其他語言版本;
- 權利是否為獨家;
- 是否包含翻拍、續集、格式改編或其他衍生權利;
- 是否有保留權利、窗口期限制或其他 holdback;
- 是否允許在指定領土以外進行任何利用 [
7]。
IFTA 相關定義也把語言當作獨立概念處理。例如其定義資料提到,Local Language(s) 是指 Territory 內各國主要使用的語言 [10]。這支持一個很實務的起草原則:不要把「領土」與「語言」壓縮成一句模糊的 “Korea rights” 或 “Korean rights”。
南韓限定授權的建議寫法
若交易目的很單純,就是只授權南韓,條文可以朝這個方向起草:
Territory: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 as defined in the IFTA International Schedule of Territory Definitions applicable to this Agreement, excluding all other territories unless expressly stated.
中文理解上,這句的重點是:領土為 大韓民國(南韓),並且除非合約另有明文,其他地區一律不在授權範圍內。
如果合約要連結 IFTA 的領土表,也要寫清楚適用哪一份表。IFTA 相關資料提到,Territories 可依合約生效日當時有效的 IFTA International Schedule of Territories 定義 [9]。如果雙方想鎖定某一版本,而不是採用生效日規則,就應在合約內直接點名該版本。
不應從 “Korea” 自動推論出的事項
即使商業上大家「好像都知道」交易在談什麼,合約仍不應靠默契運作。若條文只想處理南韓領土,就不應自動推定包含:
- 北韓,除非合約明文納入;
- 南韓以外的韓語授權,因為語言與領土是不同交易條件 [
7][
10];
- 翻拍、續集、格式改編或其他衍生權利,除非 Licensed Rights 明確授權;
- 整個亞洲或其他區域性授權,除非 Territory 條款這樣寫;
- 特定平台、媒體或使用方式,除非 Licensed Rights 與 Uses 有涵蓋 [
7]。
同樣地,像 “Korean rights”、“Korean-language rights”、“Asia excluding China and Japan” 這類說法,也可能只是商務溝通上的簡稱。真正進入合約時,仍應分別寫清楚:領土是哪裡、語言有哪些、平台與媒體權利包括什麼、以及哪些權利被保留。
簽約前的簡短檢查清單
在簽署任何參照 IFTA 的南韓相關授權前,至少確認以下幾點:
- Territory: 是否明寫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 [
5]。
- IFTA 表格版本: 是否說明適用哪一版領土表,或採用合約生效日當時有效的版本 [
9]。
- Licensed Rights: 媒體、平台、發行方式與利用權利是否逐項列明 [
7]。
- Authorized Languages: 是否允許韓語版本,或也包含其他語言版本 [
7][
10]。
- Exclusions / Reservations: 未授權地區、保留權利、例外事項、用途限制與 holdbacks 是否清楚列出 [
7]。
結語
如果本意是南韓限定授權,請寫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不要只依賴 “Korea” 這個簡稱 [5]。IFTA 式起草方式會把領土、權利、期間、語言、例外、用途、holdbacks 與保留權利分開處理;任何更廣的授權,都應在合約中明白寫出 [
7]。
以上是合約起草角度的資訊整理,並非法律意見。簽署前,仍應請律師核對正式合約、被納入的 IFTA 表格,以及實際使用的領土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