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Territory 回答的是「可以在哪裡利用作品」,但它本身不會完整回答以下問題:
IFTA 相關定義也把語言當作獨立概念處理。例如其定義資料提到,Local Language(s) 是指 Territory 內各國主要使用的語言 。這支持一個很實務的起草原則:不要把「領土」與「語言」壓縮成一句模糊的 “Korea rights” 或 “Korean rights”。
若交易目的很單純,就是只授權南韓,條文可以朝這個方向起草:
Territory: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 as defined in the IFTA International Schedule of Territory Definitions applicable to this Agreement, excluding all other territories unless expressly stated.
中文理解上,這句的重點是:領土為 大韓民國(南韓),並且除非合約另有明文,其他地區一律不在授權範圍內。
如果合約要連結 IFTA 的領土表,也要寫清楚適用哪一份表。IFTA 相關資料提到,Territories 可依合約生效日當時有效的 IFTA International Schedule of Territories 定義 。如果雙方想鎖定某一版本,而不是採用生效日規則,就應在合約內直接點名該版本。
即使商業上大家「好像都知道」交易在談什麼,合約仍不應靠默契運作。若條文只想處理南韓領土,就不應自動推定包含:
同樣地,像 “Korean rights”、“Korean-language rights”、“Asia excluding China and Japan” 這類說法,也可能只是商務溝通上的簡稱。真正進入合約時,仍應分別寫清楚:領土是哪裡、語言有哪些、平台與媒體權利包括什麼、以及哪些權利被保留。
在簽署任何參照 IFTA 的南韓相關授權前,至少確認以下幾點:
如果本意是南韓限定授權,請寫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不要只依賴 “Korea” 這個簡稱 。IFTA 式起草方式會把領土、權利、期間、語言、例外、用途、holdbacks 與保留權利分開處理;任何更廣的授權,都應在合約中明白寫出 。
以上是合約起草角度的資訊整理,並非法律意見。簽署前,仍應請律師核對正式合約、被納入的 IFTA 表格,以及實際使用的領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