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刑事危害法》(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OCHA)處理的是另一類問題。它並非主要用來處理每一則有害貼文,也不是必須由個別受害者提出的救濟;其核心作用,是在網路活動與特定刑事犯罪有關,或正為犯罪作準備時,授權指定官員介入。
針對詐騙及惡意網路活動,OCHA 設定了較低的發出指示門檻,原因在於這類危害往往發展迅速,且能大規模擴散。相關指示可以限制新加坡使用者接觸犯罪活動、要求提供資料、限制帳戶,或停用網路內容的存取權。法例也設有封鎖存取及移除應用程式的機制。
因此,OCHA 特別適合用來瓦解一整套網路犯罪運作,例如詐騙網絡、犯罪網站,或被用來促成犯罪的內容,而不是單純解決兩名個人之間的私人糾紛。
《廣播法》修訂後,IMDA 擁有獨立的內容移除與封鎖權力。IMDA 可以要求社群媒體服務,停用新加坡使用者存取「極其嚴重的有害內容」(egregious content),包括鼓吹或教導自殺及自我傷害、身體或性暴力、恐怖主義的內容,以及兒童性剝削材料。相關框架也涵蓋構成公共衛生風險,或可能造成種族及宗教不和的內容。
如果服務未有遵從,IMDA 可以進一步要求網路接取服務供應商封鎖新加坡境內的存取。IMDA 曾就兒童性剝削材料採取這類措施,要求相關服務檢視並移除 Facebook 專頁及群組,同時要求網路供應商封鎖一個與之連結的網站。
實務上的分別很重要:OSC 的指示主要回應受害者提出、以個人為中心的網路傷害;IMDA 依《廣播法》行使的權力,則針對嚴重到足以由監管機關介入、以保護公眾為目的的內容。
2023 年生效的《網路安全實務守則——社群媒體服務》,適用於被指定的平台。它不只關注個別內容是否下架,也要求平台採取系統層面的措施,降低使用者接觸有害內容的風險,提供有效且容易使用的檢舉機制,並提高透明度與問責性。
這形成了兩階段的兒童保護模式:
這個分工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不安全的網路體驗可能早在使用者建立帳戶,或看到某一則貼文之前就已經開始。
要判斷應該採取哪條途徑,最直接的方法是先看傷害類型,以及當下需要的結果:
這些機制可以同時運作。例如,私密影像遭濫用的受害者,可以向 OSC 申請指示,制止傷害持續;也可以向執法機關舉報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並使用平台本身的檢舉渠道。如果相關材料落入 IMDA 的極其嚴重有害內容框架,或指定服務未履行更廣泛的網路安全義務,IMDA 的監管權力也可能同時適用。
新加坡制度最重要的轉變在於:責任不再完全落在受害者身上,由受害者在傷害擴散後自行舉報。如今的框架把更快速的個人救濟、政府的犯罪活動阻斷權,以及要求平台在事前降低可預見風險的義務結合起來,試圖在有害內容擴散之前就減少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