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3年6月 | 政府資料指,一名警隊總警司喺接受反貪污部門調查期間離開香港。 | 可用嚟解釋點解當時社會同政治上有強烈改革壓力 |
| 1974年2月15日 | 廉政公署成立,專責打擊貪污。 | 官方資料形容呢個係香港反貪歷史嘅里程碑 |
| 1975年 | 一份歷史論述指,葛柏被裁定收受賄賂罪成。 | 可作為ICAC早期執法同反貪決心嘅例子 |
ICAC重要,因為佢代表香港反貪由「警隊內部處理」轉向「專門、外置、具公信力嘅反貪機構」。一份反貪經驗文章指出,ICAC成立前,打擊貪污由香港警隊反貪污部負責;該部實際人手為178人,編制為217人,而1974年警隊人數為16,500人,並且當時主要貪污嫌疑人本身就出自警隊內部 。
呢個背景好適合用喺論文題。你可以指出:問題唔係香港當時完全冇刑事法律,而係執法能力、社會信心同制度可信性出咗問題。ICAC歷史資料亦提到,當時貪污滲入日常公共服務,而警隊內部亦有貪污問題,包括集團式貪污 。
ICAC自己將長期策略概括為「三管齊下」:執法、預防貪污、社區教育 。考試一定要識背呢三項;更高分嘅答案就要解釋三者點樣互補:執法用嚟懲罰同阻嚇,預防用嚟改善制度同程序,社區教育就係建立市民支持廉潔嘅文化。
如果想加深分析,可以將香港經驗理解為對「系統性/組織層面貪污」嘅回應,而唔只係幾個人犯法。近年有研究討論香港同ICAC時,就用到「組織俘虜」(organisation capture)同「針對性回應」等概念分析集團式警隊貪污 。
唔好將葛柏案寫成八卦故事。正確用法係:用佢說明公共醜聞、政治承諾同制度改革之間嘅關係。一份歷史論述指,港督麥理浩希望透過ICAC推動廉潔政府同廉潔社會,而ICAC早期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係將葛柏繩之於法;同一資料亦指,葛柏喺1975年被裁定收受賄賂罪成 。
答警察問責題,唔好只寫「警察有權」。高分答案應該即刻追問:權力從何而來?由邊個控制?有咩限制?
如果係案例題,最安全嘅規則表述來自監警會關於公眾秩序警務中警隊使用武力嘅專題報告。報告指,第45條容許警務人員在防止罪案、拘捕疑犯,以及在合法執行條例下權力時克服抗拒,使用所需武力 。但第46(1)條限制武力程度: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合理需要嘅程度
。同一段亦指出,第46(3)條只就警隊成員在第45條及第46(1)條界限內合法使用武力提供豁免
。
所以,請背熟呢條公式:
答案可以咁排:
答案可以咁寫:
答案可以咁鋪排:
入試場前,至少要背到以下幾點:
最理想嘅答案,唔係逐點倒背,而係將佢哋串成一個完整論點:香港警政唔只關乎權力有幾大,更關乎權力點樣被授權、點樣被限制、點樣透過可信制度建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