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兩單案嘅情況唔同。證監會嗰套系統,係容許佢喺內部幾乎完成裁決同執行罰款,冇一條一開始就通往「第三條法院」(即根據憲法第三條設立、由終身制法官主持嘅聯邦法院)嘅路徑。相反,FCC嘅罰款程序並非自動執行。委員會只係發出罰款命令,但必須要靠司法機構先可以令罰款「成真」。呢種權力分立——行政機構負責指控,但唔能夠自己強制收錢——就係FCC制度能夠喺憲法上過關嘅關鍵。
唯一嘅反對票嚟自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佢提出咗一個好唔同嘅尖銳觀點。佢認為多數派嘅推論係法律虛構。喺佢睇嚟,FCC嘅命令唔係乜嘢建議。佢指出,委員會自己嘅規例,係將罰款命令視為一項「必須」喺指定日期前「全額支付」嘅懲罰,而且電訊商如果唔遵守,係會面臨法定罰則㗎 。
托馬斯拒絕接受電訊商有所謂「有意義嘅選擇」呢個講法。佢指出,AT&T同Verizon係「喺抗議下付款,然後提出訴訟想攞返佢哋嘅錢」,佢仲批評多數派係「懲罰緊AT&T同Verizon遵守一個佢哋真誠相信係有強制力嘅政府命令」。對托馬斯嚟講,呢個命令嘅實際效果,就係喺冇陪審團審訊嘅情況下,即刻強制剝奪財產。
呢場影響深遠嘅憲法角力,源於一次大規模嘅私隱執法行動。FCC裁定四大無線電訊商冇好好保護客戶敏感嘅地理位置數據,任由佢哋俾未經授權嘅第三方存取,變相容許呢啲數據被出售。FCC打算徵收嘅罰款相當驚人 :
喺案件送入最高法院之前,佢哋喺聯邦上訴系統入面行咗兩條唔同嘅路,製造咗巡迴法院之間嘅分歧,逼到最高法院要出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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