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平台是否屬於規管範圍,未必單靠用戶數目就能決定。即使未達到單一數字門檻,只要服務具重要性及廣泛社會影響,也可能被納入。
草案提出,對於在處理個人資料時侵犯中國公民個人資料權益,或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境外組織或個人,國家網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限制或禁止提供個人資料的名單,並向公眾公布。被列名者可能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接收來自中國的個人資料。
這項安排意味著,跨境資料流動的風險不只落在中國境內負責傳送資料的平台身上,境外接收者本身亦可能成為監管對象。企業進行跨境私隱評估時,考慮範圍或因此由一般的私隱合規問題,擴展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層面。
如果機構以同意作為處理資料的法律基礎,草案要求就多項較高風險活動取得單獨同意,包括:
數據中心營運者同樣會承擔責任,包括:
對於使用第三方雲端、託管或數據中心服務的企業而言,選擇服務供應商、訂立合約,以及持續監察其運作,將不再只是技術或採購決定,而會成為私隱合規的一部分。
企業需要清楚區分兩件事:
因此,跨國企業不能只確認資料庫放在內地,亦要逐一盤點哪些資料會被境外公司、服務供應商或其他接收者存取。
其他擬議治理措施包括:
按草案,委員會須符合以下條件:
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這項要求的意義,不只是多聘一名私隱主任,而是在企業內另設一層由外部人士主導的監督架構,令個人資料治理正式納入組織的問責制度。
草案尚未成為正式規定,但可能受影響的企業可先進行以下盤點,並在9月7日限期前準備意見:
草案日後仍可能修改,但監管方向已相當清楚:中國正考慮對規模最大、社會影響最深的大型個人資料處理者,施加更高程度的營運控制、內地基礎設施要求、高層問責,以及由外部成員參與的私隱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