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冇事先通知或者公開向消費者披露,自己係出錢贊助緊關鍵意見領袖(KOL)、網紅去推銷旗下產品。根據處罰決定書,呢種隱瞞金錢關係嘅行為違反咗《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h項 。呢條規則就係要打擊「暗中賣廣告」,確保消費者知道眼前嘅產品推介究竟係真心分享定係收咗錢嘅鱔稿。
小米嘅標準消費者合約裡面,加入咗一啲限制公司自身法律責任、同埋容許公司單方面改條款而唔使合理通知消費者嘅「不平等條款」。呢啲條款被裁定違反咗《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7條第2款a項同b項 。呢部分嘅裁決係要糾正大型企業利用格式合約嘅權力不對等問題。
小米食呢張罰單絕對唔係個別事件,而係越南當局一次有計劃、有系統嘅監管攻勢。隨住《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喺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嘅《廣告法》修訂案落地,當局手上多咗好多新架生去對付誤導性嘅網紅營銷 。
喺小米嘅網紅披露違規呢一點上面,其實係有前車可鑑。2026年1月14日,VCC向Y&B股份公司(Cocoon Vietnam化妝品品牌嘅獨家經銷商)開出咗5000萬越南盾嘅罰單,原因正正係「冇向消費者披露佢有份贊助網紅推廣產品」,同小米今次被罰嘅其中一項罪名一模一樣 。呢單先例已經清楚預示咗VCC嘅執法方向。
對比起小米喺其他地區面臨嘅法律風險,越南呢一萬一千零蚊美金嘅罰款真係「濕濕碎」。2025年1月,奧地利私隱倡議組織**noyb(None of Your Business,全句係「關你咩事」嘅意思)**向五個歐盟國家入面嘅小米同另外五間中國科技公司,發起咗一系列嘅《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投訴,指控佢哋非法將歐洲用戶嘅個人資料傳送去中國——歐盟並冇承認中國係有足夠數據保護水平嘅地方 。
呢啲GDPR投訴目前仲審緊,理論上嘅罰款可以高達公司全球年度營業額嘅4%。呢個同越南最新消費者保護框架下嗰啲「小額罰款」完全係兩個層次。截至2026年初,歐盟各地嘅GDPR罰款總額已經突破71億歐元,可見歐洲喺數據私隱執法上面牽涉嘅銀碼有幾咁巨大 。
對於成日喺香港買水貨機或者關心科技新聞嘅巴打絲打嚟講,小米喺越南被罰呢件事雖然唔直接影響我哋,但背後反映出全球各地(不論係歐盟定東南亞)對科技企業點樣處理用戶數據、點樣玩網紅營銷都愈嚟愈「上綱上線」。以後睇KOL開箱文嗰陣,分分鐘會見到多咗「#廣告」或者「#贊助」嘅標籤,呢個都係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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