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嘅定義好闊,涵蓋所有經網站、App、電商平台、有交易功能嘅社交媒體、直播帶貨同聯盟行銷賣嘢嘅個人或組織。
直播帶貨賣家同KOL/KOC都要做身份驗證。《248號議定》嘅強制電子身份驗證會由2027年1月1號先開始,俾平台有半年時間準備。
有電商功能嘅社交媒體平台,要設立機制去驗證賣家同直播參與者身份。平台仲要公開晒佢哋嘅直播帶貨運作規則,包括賣家驗證流程同投訴處理機制。
最大鑊嘅條款係:冇喺越南設立法人實體嘅海外電商平台,喺越南營運時要擺最低2000萬越南盾(大約82萬美金)嘅按金喺越南嘅商業銀行或者外資銀行越南分行,成個營運期都要keep住。
法例用咗個「越南存在測試」。海外平台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就當係有越南業務:
.vn域名一旦中咗,海外平台仲要喺越南指定一個授權法律代表,同埋要履行代扣代繳稅款嘅責任。唔聽話嘅後果好嚴重,包括封鎖存取、暫停交易功能或者行政罰款。
同電子商務法分開,國會𠵱家正辯論緊出版法修訂草案。其中一條——草案第10條第2款h點——引起好大爭議。
草案話咩? 條文禁止「冇防止或者移除自己管理同營運嘅平台同應用程式入面,侵犯知識產權嘅出版物」。
核心問題係? 立法會議員同業界代表警告,咁樣寫法隨時會解讀為要求平台主動監控同預先審查所有內容有冇侵犯版權。呢個實際上就係嚴格責任/絕對責任,即係平台要為第三方侵權孭飛。
呢樣嘢同越南兩大現有法律框架直接衝突:
2022年《知識產權法》修訂引入咗第198b條,2023年1月1號生效,為中介服務供應商建立咗有條件嘅責任豁免(避風港)框架。根據第198b條,ISP淨係喺冇回應主管國家機關嘅移除要求時先要負責——佢哋唔使主動監控用戶內容。
呢個框架係從**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第12.551條照搬過嚟嘅。
越南喺自由貿易協定嘅承諾——包括CPTPP、EVFTA、RCEP同WIPO條約——一般都要求有避風港框架,同埋禁止對中介施加一般監控義務。
出版法修訂仲係草案,未通過。辯論緊繼續緊,有啲代表要求寫清楚條文,確保出版法唔會推翻第198b條嘅避風港機制,或者製造違反國際承諾嘅矛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