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個人資料保障委員會(PDPC)喺 2026 年 7 月 20 日發布生成式 AI 個人資料最終指引;如使用個人資料訓練或改良模型時需要取得同意,單靠「新產品開發」等籠統字眼並不足夠。 通知應清楚交代模型用途、所用個人資料類別、資料點樣幫助模型運作,以及用戶點樣退出或撤回同意。
研究答案

Create a landscape editorial hero image for this Studio Global article: What are Singapore’s propose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 guidelines for organisations using personal data to train generativ. Article summary: The PDPC’s June 2026 proposal aimed to prevent organisations from hiding GenAI training behind generic “product development” privacy language. It called for a prominent, AI-specific notice, but it left important practica. Topic tags: general, general web, user generated. Style: premium digital editorial illustration, source-backed research mood, clean composition, high detail, modern web publication hero. Use reference image context only for broad subject, composition, and topical grounding; do not copy the exact image. Avoid: logos, brand marks, copyrighted characters, real person likenesses, fake screenshots, UI text, readable text, watermarks, charts with fa
新加坡嘅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個人資料規管,已經唔再只係諮詢文件。個人資料保障委員會(PDPC)喺 2026 年 7 月 20 日發布《使用個人資料於生成式 AI 的諮詢指引》最終版本。
核心訊息好直接:如果企業要取得用戶同意,將個人資料大規模用於訓練或者微調生成式 AI 模型,就唔應該再靠含糊嘅私隱字眼蒙混過關。單單話資料可能用作「新產品開發」,並不足以清楚交代 AI 訓練用途。
當企業需要同意,先可以用個人資料去開發或者改良生成式 AI 模型,通知內容就應該直接講明呢個 AI 專屬用途,而唔係收埋喺一大段「改善服務」或者「產品研發」條款入面。
不過,呢套指引係建議性質,唔係一刀切禁止企業用個人資料訓練 AI。佢係建基於新加坡《個人資料保障法》(PDPA)運作,而 PDPA 本身亦設有部分例外情況,容許某啲用途毋須事先取得同意。其中一個重要例子,就係某些公開可取得嘅個人資料,可以喺符合條件下用於 AI 開發。
一份有用嘅通知,應該畀人足夠資料去明白產品做乜、自己嘅資料會點樣進入整個 AI 流程。PDPC 所倡議嘅內容包括:
PDPC 關注嘅唔係企業有冇喺私隱政策入面寫過一句,而係用戶作出決定嗰刻,係咪真係睇得明、搵得到、做得到。建議形式可以包括產品內較顯眼嘅通知,或者專門網頁。
假設一間公司開發文字轉語音功能,佢可以清楚寫明:公司會使用客戶嘅聲音錄音訓練模型,而錄音係用嚟幫助系統識別語音模式。
最重要嘅合規分別,就係「話畀人知會發生咩事」,同「取得合法使用資料嘅依據」係兩回事。
按 PDPA 一般框架,企業通常要先通知個人資料會用作乜嘢,再取得對方同意;除非相關用途符合某項法定例外。
最終指引釐清嘅,主要係喺需要同意時,通知入面要寫到幾具體:企業必須明確提到預定嘅 AI 模型開發用途。 但呢個唔代表所有用個人資料訓練 AI 嘅情況,都自動需要用戶作出明確、主動嘅同意。最終答案要視乎適用嘅 PDPA 例外,包括關於公開可取得資料嘅規定。
對企業嚟講,實際做法係:每一個訓練資料集都要分開記錄使用依據。清楚通知唔可以取代法律上必需嘅同意;同樣,如果條款含糊到未能描述實際 AI 用途,企業亦唔應該當用戶已經同意。
諮詢期間,外界之所以關注呢套提議,係因為通知要求以外,仲有幾個實際操作問題未必一望就明。
草案冇清楚講明,所有 GenAI 訓練情況都必須取得用戶主動、明確嘅同意。相反,佢引發咗一系列問題:乜嘢情況可以採用退出制?乜嘢情況可以依賴 PDPA 既有例外?
最終指引對同意及例外嘅處理,反而令「法律依據」更加重要。企業唔應該將 AI 專屬通知當成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取代同意嘅萬能答案。
另一個未完全明朗嘅地方,係如果資料喺訓練前已經匿名化,特殊嘅 AI 通知要求係咪仍然適用。
呢個問題之所以重要,係因為私隱分析會視乎資料仲可唔可以連繫到某位可識別人士,以及企業實際採用咩匿名化方法同點樣記錄有關程序。
現有報道並不足以支持將「匿名化」視為所有資料集嘅自動解答。企業應該按資料本身同處理方法逐項評估,而唔係見到資料集標示為「匿名化」就以為分析到此為止。
草案亦引起另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客戶拒絕公司將資料用於 AI 訓練,銀行、保險公司、平台或者其他服務供應商,係咪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令服務變得不可用?
呢度就出現一個常見矛盾:紙面上有退出選項,但如果拒絕會帶嚟重大代價,所謂選擇可能未必真正有意義。
通知要求可以提升透明度,但唔會單獨解決公平性、服務可及性,或者個人同大型服務供應商之間議價能力懸殊等問題。
PDPC 對生成式 AI 嘅關注,其實放喺一個更廣泛嘅背景之下:有啲產品收集資料嘅方式,可能連使用者身邊嘅人都未必察覺。關於 PDPC 主席 Denise Wong 工作重點嘅報道,亦提到智能眼鏡、智能手錶,以及掌紋掃描支付系統等裝置。
呢類產品可能涉及面部特徵、指紋、聲音資料同掌脈模式等敏感資訊。報道提及嘅風險包括秘密錄影、生物識別資料外泄或者被濫用,以及有人利用智能眼鏡偷拍考試材料或者其他資料協助作弊。
新加坡數碼發展及資訊部亦曾回應有關智能眼鏡視覺提示燈,以及裝置會否收集附近非使用者人士嘅生物識別或環境資料等問題。
背後最根本嘅問題,係人有冇真正意識到發生緊乜嘢。一盞細到幾乎睇唔到嘅錄影指示燈,或者一份收埋喺文件深處嘅裝置政策,未必足以令旁人明白自己可能被收音、錄影或者分析,更未必畀到佢哋作出選擇嘅實際機會。
喺新加坡開發或者部署 GenAI 系統嘅團隊,可以將呢套指引當成一份資料管治清單:
所以,新加坡今次轉向,重點唔係禁止企業使用個人資料發展生成式 AI,而係要求呢種使用方式變得可見、具體,而且有清楚可識別嘅法律依據。最終指引收窄咗傳統私隱通知同現代 AI 開發之間嘅落差;至於點樣畀人作出真正有意義嘅選擇,以及點樣處理敏感資料或者裝置間接收集到嘅資料,仍然會係企業同監管機構要繼續面對嘅治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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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個人資料保障委員會(PDPC)喺 2026 年 7 月 20 日發布生成式 AI 個人資料最終指引;如使用個人資料訓練或改良模型時需要取得同意,單靠「新產品開發」等籠統字眼並不足夠。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障委員會(PDPC)喺 2026 年 7 月 20 日發布生成式 AI 個人資料最終指引;如使用個人資料訓練或改良模型時需要取得同意,單靠「新產品開發」等籠統字眼並不足夠。 通知應清楚交代模型用途、所用個人資料類別、資料點樣幫助模型運作,以及用戶點樣退出或撤回同意。
草案階段留下幾個未完全解決嘅問題,包括係咪所有 AI 訓練都要明確同意、匿名化資料係咪涵蓋其中,以及拒絕 AI 訓練用途會唔會影響服務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