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新加坡機構如要使用個人資料開發、訓練或微調生成式 AI 模型,而法律基礎是取得同意,就必須發出明確的 AI 專屬通知。 私隱聲明只寫「產品開發」並不足以涵蓋大規模生成式 AI 訓練或微調;通知應說明涉及甚麼資料、用途及使用方式。
研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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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於 2026 年 7 月 20 日發布生成式 AI 個人資料使用指引,說明現有《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如何適用於企業使用個人資料開發及運作生成式 AI 系統。
最實際的重點是:如果企業需要靠取得你的同意,才可以用你的個人資料開發、訓練或微調生成式 AI 模型,通知就必須清楚講明涉及生成式 AI。
這份文件屬於解讀現有 PDPA 責任的諮詢指引,而不是另立一條獨立新法。
企業只在一般私隱聲明中寫「資料可能用於產品開發」,並不足以讓消費者對大規模生成式 AI 模型訓練或微調作出有意義的同意。通知應該直接指出生成式 AI 的用途,並交代:
這項要求特別關乎「二次使用」:例如銀行、保險、購物或社交平台原本為提供一般服務而收集資料,之後再將資料轉作新的 AI 開發用途。只要這種用途超出消費者合理預期,企業就不應假定早前一段籠統聲明自動涵蓋有關使用。
銀行如果用客戶資料開發或改善 AI 助手,而法律基礎是取得同意,就要向客戶發出 AI 專屬通知。通知亦應將「開發模型」和日常提供銀行或客戶服務清楚分開。
不過,銀行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及適用範圍的情況下,或可依賴 PDPA 的同意例外,例如業務改善例外。若有效例外適用,銀行可能無須取得同意,亦不一定需要提供以同意為基礎的退出安排。
保險公司面對的基本問題一樣:如果使用醫療或索償資料開發生成式 AI 模型需要取得同意,通知就必須具體說明 AI 用途。單靠一段關於「改善服務」的舊有聲明,不應自動視為足以涵蓋模型訓練。
保險公司要麼證明有適用的 PDPA 例外,要麼透過 AI 專屬通知取得有效同意。現有資料並沒有確立一項「所有醫療或索償資料一律獲豁免」的規則。
如果電商平台把購買紀錄或瀏覽活動,用來開發一個獨立的商業生成式 AI 產品,這是典型的資料用途轉變,已經超出即時購物體驗的範圍。
凡是需要取得同意的情況,平台都應直接交代 AI 用途,而不是依靠私隱聲明內一條籠統的「產品開發」條款。業務改善例外在部分情況下或有關,但並非所有新商業用途的通行證;企業仍要符合例外的法律要求,並留在其適用範圍內。
社交平台如果使用用戶的個人檔案、相片、影片、帖文或互動紀錄,改善生成式 AI 內容創作工具,而法律基礎是取得同意,就必須發出 AI 專屬通知。
至於真正公開可見的個人資料,可能符合 PDPA 的「公開可得資料」例外,因而毋須取得同意。但「公開」與否是關鍵:所有人都可以查閱的內容,和只向指定用戶分享、或受存取權限限制的內容,並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資料經真正匿名化處理,令其不再屬於個人資料,PDPA 的個人資料通知及同意責任便不適用。假名化或遮蔽資料不代表必然已匿名化;真正要問的是,仍然能否從資料識別出個別人士。
如果企業可以適當依賴適用的法定例外,例如公開可得資料例外,或在符合條件時依賴業務改善例外,便可能毋須取得同意。
AI 專屬通知要求,是針對「需要取得同意」的情況,並不會自動創造一項讓所有人都可以退出每一種合法 AI 訓練用途的普遍權利。
PDPC 一般指引所描述的退出模式,通常涉及通知、給予合理期限,以及提供合理可行的拒絕方式。但這不等於每一項 AI 相關資料處理都必須設有退出選項,尤其是企業依賴的是同意例外,而不是以同意作為法律基礎的時候。
如果消費者已經作出同意,或按照 PDPA 被視為已作出同意,仍可能享有撤回同意的權利,但要視乎適用於有關處理活動的法律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 AI 訓練並非提供消費者所要求產品或服務的合理必要條件,企業不應僅因為消費者拒絕 AI 訓練同意,就拒絕提供該項產品或服務。
換句話說,銀行一般不應要求客戶同意訓練一個通用 AI 助手,才可以開設普通銀行戶口;電商或社交平台亦不應將與核心服務無關的商業模型開發同意,捆綁在使用基本服務之內。
但關鍵字是「合理必要」。如果收集、使用或披露資料,對消費者所要求的服務或交易確實屬於合理必要,企業便可能將同意設為條件。是否達到這個門檻,要按具體服務、資料用途及實際情況判斷;指引沒有為所有企業或 AI 系統提供一刀切答案。
一份清楚的 AI 通知,至少應交代以下四點:
企業則應先判斷資料是否仍屬於個人資料、有沒有法定例外,以及有關 AI 用途是否對提供所要求的服務屬合理必要,之後才決定是否需要 AI 專屬同意通知及退出機制。
這正是新加坡 2026 年 7 月框架的界線:對需要取得同意的 AI 訓練,用更清晰的透明度要求約束企業;但並沒有為每一種合法使用個人資料的 AI 活動,設立自動退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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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新加坡機構如要使用個人資料開發、訓練或微調生成式 AI 模型,而法律基礎是取得同意,就必須發出明確的 AI 專屬通知。
由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新加坡機構如要使用個人資料開發、訓練或微調生成式 AI 模型,而法律基礎是取得同意,就必須發出明確的 AI 專屬通知。 私隱聲明只寫「產品開發」並不足以涵蓋大規模生成式 AI 訓練或微調;通知應說明涉及甚麼資料、用途及使用方式。
一般而言,消費者拒絕 AI 訓練同意,不應因此被拒絕提供服務,除非有關資料使用對提供所要求的產品或交易屬合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