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公司有歐盟業務、向歐盟市場提供 AI 產品,或者喺歐盟營運中使用 AI,問題通常唔係「可唔可以用 AI」,而係「呢個具體用法點樣分類」。
企業以後唔應該只係問:我哋可唔可以用呢個 AI 工具?更應該問:呢個 AI 用例實際上做緊咩?
例如,一個只係幫內部同事撮要文件嘅工具,風險同義務未必等同於一個會預先篩選求職者、評估員工表現,或者協助作出關乎個人機會同權益決定嘅系統。來源資料將 AI Act 描述為分階段落地:先處理禁止 AI 做法,再到一般用途 AI 模型 GPAI 嘅責任,之後係大部分高風險 AI 義務,最後再處理某些已受產品安全規管嘅產品入面所嵌入嘅 AI 系統。
企業可以先用三條問題做框架:
以下時間表唔能夠取代法律意見,但可以幫企業安排盤點、供應商審查同內部治理工作。
| 時間 | 會開始變得重要嘅事項 | 對企業嘅意思 |
|---|---|---|
| 2025 年 2 月起 | 禁止 AI 做法 | 企業要先排除每個 use case 會唔會落入禁止類別。呢個階段係為咗優先處理特別有害嘅 AI 做法。 |
| 2025 年 8 月起 | GPAI 模型相關義務 | 如果企業提供 General-Purpose AI 模型,即一般用途 AI 模型,就要檢視 GPAI 責任。有來源亦指出,未有喺 2025 年 8 月前發布嘅 GPAI 產品,由 2025 年 8 月起要跟新規管。 |
| 2026 年 8 月 2 日起 | 好多高風險 AI 義務 | 對於 AI Act 附件 III 所列嘅高風險 AI 系統,完整合規框架由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有來源將呢日形容為好多企業嘅主要限期。 |
| 2027/2028 年,視乎產品制度 | 某些受規管產品內嘅高風險 AI | 如果高風險 AI 系統嵌入本身已受歐盟產品安全法規規管嘅產品,有來源指過渡期可延至 2027 或 2028 年,視乎相關產品制度而定。 |
唔好由工具品牌開始,而要由用途開始。某產品有 AI 功能,唔代表你已經知道相關義務。關鍵係該應用會唔會評估人、影響人取得機會或服務、控制安全相關流程,定只係支援內部一般工作。
企業應該特別早檢視敏感範疇。來源提到,生物識別、關鍵基礎設施、教育、僱傭同公共服務等範疇,都較容易引出高風險 AI 問題。
同一間公司喺唔同 AI 應用入面,可以有唔同角色。買入一個 AI 工具自用時,你公司好多時主要係部署者或使用者。若果你將一個有 AI 功能嘅自家產品推出市場,提供者責任就可能相關。若果你開發或提供一般用途 AI 模型,仲會有 GPAI 模型提供者嘅特別問題。
角色分類好重要,因為義務唔只取決於系統風險,亦取決於你公司係提供 AI、部署 AI,定係作為模型提供者出現。
最實際嘅第一步,係整一份完整 AI register,即 AI 應用登記冊。唔好只記大型策略項目;內部助理工具、買返嚟嘅 SaaS AI 功能、自動化流程、自家產品 feature、用緊嘅模型,都應該入冊。
一份有用嘅 AI register 至少應包括:
呢個盤點係之後逐個 use case 檢查角色同風險分類嘅基礎。
唔係每一個 AI 應用都需要同等力度處理。應該優先檢視會評估人、影響人取得機會或服務,或者用喺敏感範疇嘅系統。來源點名提到嘅敏感範疇包括生物識別、關鍵基礎設施、教育、僱傭同公共服務。
實務上,呢類場景可能包括 HR 工具、求職者預篩、員工表現評估、安全相關應用,以及協助準備關於個人決定嘅系統。不過,一個具體個案係咪真係高風險,仍然要睇完整工作流程同你公司嘅角色。
對高風險系統,來源提到嘅要求包括風險管理、技術文件同合規評估。至於邊啲任務實際落喺你公司身上,就要視乎你嘅角色同系統性質而定。 對 AI Act 附件 III 所列嘅高風險系統,完整合規框架由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
企業可以提早做幾件事:
AI literacy 唔只係高風險系統先要理。有來源將 AI literacy 描述為一項廣泛義務,適用於提供者同部署者,不論其 AI 系統風險水平;即使機構只使用最低風險 AI 系統,亦要注意 AI literacy 要求,並避免使用禁止做法。
換句話講,負責揀選、設定或使用 AI 嘅同事,應該知道系統限制、常見錯誤、何時要人手覆核,以及咩資料唔應該隨便輸入。
重點仍然係用途。純粹內部文字整理或資料搜尋支援,風險判斷通常會同 HR、評估、服務准入或其他敏感流程唔同。不過,呢類工具都應該放入 AI register;即使風險較低,AI literacy 同清晰使用規則仍然有實際需要,亦有來源指出相關要求可適用於低風險情況。
咁就要檢查你公司會唔會被視為 AI 系統提供者,以及該 feature 會唔會落入高風險語境。對高風險系統而言,由 2026 年起,風險管理、技術文件同合規評估等要求會特別重要。
招聘同其他僱傭場景應該優先檢視,因為來源將僱傭列為可能受高風險審視嘅範疇之一。 至於評分或客戶支援,就要睇 AI 只係輔助員工,定係實際上準備、影響甚至自動化關於個人嘅決定。無完整工作流程描述,就唔應該草率作最終分類。
EU AI Act 對企業最關鍵嘅問題,唔係一句「可唔可以用 AI」就答得晒。真正要答嘅係:呢個具體 use case 係咩、你公司係咩角色、適用邊個風險分類同限期。
如果只係少量內部 AI 工具,工作量未必好大;但 AI register、使用規則同 AI literacy 仍然值得做,而且部分要求本身亦有相關性。 如果你公司喺敏感範疇用 AI、提供 AI 產品,或者本身提供 GPAI 模型,就唔應該等到 2026 年先開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