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若母親當年是白居二申請者、購買人、業主或共同業主,較穩妥的處理方法不是自行判斷賣出後資格已重置,而是要求房屋署按她當年的批准文件、買賣合約、轉讓契及出售文件確認:她是否被視為曾接受房屋資助,以及可否在今次作為子女白表家庭申請的名列家庭成員。
公開資料足以提示這項風險,但不足以替每個已出售舊個案作出最終結論。這類個案應以房屋署按文件核實的回覆為準。
子女和母親的紀錄應分開查核。如果子女當年沒有名列母親的白居二申請,也不是相關居屋的業主或共同業主,母親的舊紀錄不應未經核實便直接當作子女本人的紀錄。
不過,一旦今次把母親填入子女的申請表,她就成為今次申請的名列家庭成員。白居二2025申請須知列明,由遞交申請表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單位當日,申請者及名列家庭成員仍須符合申請資格;如被發現不合資格,申請可被即時取消,已繳付的申請費不會退還。
但入息限額只在所有名列成員均合資格後才有意義。申請須知要求申請者及名列家庭成員持續符合申請資格,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總收入、總資產淨值及家庭狀況。 如果加入的家庭成員本身因住宅物業紀錄、房屋資助紀錄或家庭狀況而不合資格,較高入息限額不能補救這個問題。
這類個案不宜只靠親友經驗或口頭印象判斷。查詢前可準備母親當年的白居二批准文件、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轉讓契、出售文件及身份資料,並直接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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