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據報已經調查創投巨頭 Andreessen Horowitz(業界通常簡稱 a16z)接近一年,焦點係基金兩名代表分別坐喺 Databricks 同 Fivetran 董事會,會唔會構成《克雷頓法》(Clayton Act)第 8 條禁止嘅「交叉董事」安排(interlocking directorates)。1
案件目前未有定案,司法部亦未公布最終決定;調查亦可能最後不了了之。11 真正令業界緊張嘅地方係:兩間公司未必係 a16z 最初投資時嘅直接競爭對手,但隨住產品版圖擴張,今日已經開始喺同一個市場碰頭。13 17
司法部究竟查緊乜?
a16z 共同創辦人 Ben Horowitz 據報擔任 Databricks 董事,而 a16z 合夥人 Martin Casado 就出任 Fivetran 董事。1 司法部要測試嘅,係呢兩個席位加埋會唔會形成一個由同一間創投基金控制或促成嘅競爭對手董事重疊。
《克雷頓法》第 8 條一般禁止同一個人,或者可能被視為同一間公司代理人、代表嘅人士,同時出任兩間競爭企業嘅董事或高級職員;條文亦設有有限例外。7 9 司法部將呢類交叉董事視為本身就屬於反壟斷法違規(per se violation),換句話講,政府未必需要先證明兩間公司實際串通定價、互相交換機密資料,或者已經對市場造成損害。
因此,今次並唔係單純指控 a16z「唔應該同時投資兩間公司」,而係要判斷兩名分開行事嘅合夥人,會否在法律上被視為 a16z 派出、代表基金行使董事權力嘅「代理人」。呢個比傳統「同一個人同時坐兩張競爭對手董事椅」嘅案例更加進取。1 12
Databricks 同 Fivetran 點解變成競爭對手?
Fivetran 嘅核心業務係管理式數據擷取(managed data ingestion):透過連接器,將企業應用程式、資料庫等來源嘅資料抽取,再送入客戶使用嘅數據平台。6
Databricks 原本以雲端數據儲存、分析同數據智能平台見稱,但旗下 Lakeflow 逐步伸延至數據工程同 AI 數據管道。其中 Lakeflow Connect 提供由企業應用程式、資料庫等來源接入數據嘅連接器,現時支援超過 100 個企業數據來源。6
即係話,Databricks 開始直接進入 Fivetran 長期經營嘅「將數據搬入企業平台」呢一層。兩間公司未必每個產品、每個客戶都完全重疊,但在企業數據接入同管道工具方面,競爭關係已經變得足夠明顯,成為司法部關注嘅背景。6
點解創投圈會覺得意外?
創投基金同時持有多間初創公司股份,甚至由唔同合夥人分別出任投資組合公司董事,本身係相當普遍嘅做法。初創公司嘅產品方向亦會隨住市場發展而改變:今日做數據儲存,幾年後可能擴展去數據管道;當初互不相干嘅兩間公司,之後就可能喺同一市場正面交鋒。13 17
業界感到意外,係因為司法部似乎正考慮將一條有逾百年歷史、過往較少用於創投基金嘅規則,套用喺「同一基金、不同合夥人、不同董事席位」呢種情況。換句話講,焦點由「有冇同一個人坐兩張椅」擴大到「兩個人係咪其實都代表同一個基金坐喺兩張椅上」。3 5
坐董事會,同時買兩間對手股份,有咩分別?
被動持有兩間競爭公司嘅少數股權,唔代表投資者一定有公司管治權,亦唔一定可以日常接觸兩間公司嘅競爭策略。但董事就唔同:董事通常會接觸產品路線圖、定價計劃、潛在客戶、融資安排同公司策略等大量非公開資料,同時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7 9
所以,董事席位製造嘅風險唔只係「資料有冇真係流過去」,而係競爭對手之間本身存在一條正式嘅管治通道。第 8 條針對嘅正正係同時擔任董事或高級職員,而唔係一般嘅少數股權投資。7 9
可能有咩補救方法?
最直接、最清晰嘅做法,係由 Horowitz 或 Casado 辭去其中一間公司嘅董事席位;另一個做法係由 a16z 放棄相關董事提名權或委任權。司法部過往處理第 8 條疑慮時,曾經透過董事辭任,以及放棄委任董事嘅權利來解決問題。8 10
另一個實務上可能採用嘅方案係建立嚴格資訊隔離,即係俗稱嘅「中國牆」:
- 由完全分開嘅交易團隊處理兩項投資;
- 不得互相分享董事會文件、會議內容或競爭敏感資料;
- 對涉及利益衝突嘅議題作正式迴避,並保留紀錄;
- 限制基金內部其他人士嘅資料存取權限。
呢啲安排可以降低機密資料實際流通嘅風險,但未必足以單獨化解第 8 條問題。如果司法部認定兩名合夥人都係 a16z 嘅代理人,咁法律關注嘅就係董事席位重疊本身,而唔係要先證明「中國牆」已經失效或者有資料越過隔離線。7 9
對創投同創辦人有咩長遠影響?
如果司法部最終就呢套「基金代理人」理論執法,或者同 a16z 達成和解,其他創投基金可能要更加持續咁檢查投資組合內嘅競爭關係,包括:
- 定期重新評估原本互不競爭嘅投資組合公司有冇開始進入同一市場;
- 將董事提名權寫得更加窄;
- 改由獨立董事,而唔係基金合夥人出任董事;
- 當兩間被投資公司業務重疊時,主動交出其中一個席位。
對創辦人而言,創投基金嘅董事席位一向唔只係一項投資條件,亦可能代表長期嘅營運支援、招聘協助、策略建議同人脈資源。但如果一間投資組合公司日後變成另一間被投資公司嘅競爭對手,基金可能要被迫退出董事會,董事席位作為「長期承諾」嘅商業價值就可能下降。
呢個係今次調查可能帶來嘅前瞻性影響,並唔代表司法部已經作出違法裁決。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