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呢啲立場未能解決法律上嘅核心問題。地區法院認為,就算DJI有禁止軍事用途嘅政策,亦唔會因此消除相關技術實際上或者理論上具備軍事用途嘅可能性。
2025年9月26日,華盛頓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容許國防部嘅列名決定繼續有效。按DJI當時嘅說法,法院否定咗政府部分支持列名嘅指控,但仍然認為其餘判斷足以維持列名。 DJI其後提出上訴。
2026年8月14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地區法院部分判決、推翻另一部分,並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進一步處理。
爭議焦點係「DJI對中國國防工業基礎有貢獻」呢項判斷。上訴法院指出,當國防部對外公開嘅解釋完全被刪走時,地區法院唔可以只靠未列為機密嘅公開紀錄,就維持呢項判斷。
法院同時提到,第1260H條款容許政府將支持列名決定嘅機密材料,以不通知另一方嘅方式(ex parte),並喺法官閉門查閱嘅情況下(in camera)提交畀審理法院。
所以,地區法院下一步要重新檢視完整嘅行政紀錄,包括機密證據,再判斷呢項列名理據係咪有足夠證據支持,以及喺法律上能否成立。
答案係:後者。
裁決範圍相當窄,並冇認定DJI同中國國防領域毫無關係,亦冇否定國防部所有列名依據,更加冇命令國防部即時將DJI除名。根據相關報道,上訴法院駁回DJI三項較廣泛嘅論點,而涉及機密紀錄嘅一項問題就發回下級法院重新考慮。
對DJI嚟講,程序上嘅意義在於:政府唔可以只將關鍵理據遮蔽,再要求法院單靠一份幾乎冇內容嘅公開紀錄去確認決定。對政府嚟講,裁決亦冇禁止使用國家安全相關嘅機密資料。
涉及國家安全嘅企業列名,往往會牽涉政府聲稱唔可以公開嘅情報或者資料。今次上訴法院唔係要求政府將所有機密內容公開,而係要求負責司法覆核嘅法院,真正審視政府用嚟支持關鍵結論嘅材料。
呢個分別相當重要。政府可以基於保護敏感資料嘅理由,唔向公眾披露全部證據;但法院仍然要對行政機關嘅決定作出有實質意義嘅覆核,而唔係只根據公開版本入面嘅刪節內容照單全收。
因此,今次案件唔只關乎DJI會唔會最終除名,亦涉及日後法院應該點樣審查其他國家安全相關嘅企業分類或制裁決定。
以美國農業市場為例,Grand View Research估算,美國農業無人機市場喺2024年規模約為5.063億美元,DJI係市場上其中一間主要營運公司。
但要留意,第1260H條款嘅案件,唔等於所有美國客戶即時買唔到或者用唔到DJI產品。呢宗訴訟同其他可能涉及入口、政府採購、電訊、航空或者設備認證嘅限制係分開處理;今次上訴裁決本身,唔會自動改變嗰啲規定。
對農場同商業營運者嚟講,最實際嘅結論係:短期內產品使用狀況未因今次判決全面改變,但法律不確定性仍然存在。DJI會繼續留喺名單上,直至下級法院完成上訴法院要求嘅覆核。之後結果可能影響公司挑戰五角大樓標籤嘅成敗,但2026年8月14日嘅裁決本身,並未撤銷列名,亦未有就DJI全部法律主張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