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中國司法部聯同商務部等部門認定,歐盟在京東一案採取的部分跨境調查措施,構成「不當域外管轄」,並禁止中國境內組織及個人執行或協助相關措施。
中方主要反對以下做法:歐盟委員會向中國境內的相關機構索取資料,據報包括國家財政支持及京東融資安排等內容;與此同時,若相關方不合作,可能面對不利後果。北京認為,這相當於外國機關在中國境內行使公法執法權,而沒有透過國際間普遍接受的跨境法律協助渠道。
中國主張,這種做法牽涉國家主權、不干涉內政及國際禮讓原則;跨境取證應建基於有關方面同意,或透過既有的政府間合作機制進行。不過,以上是中國的法律立場,並非已由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裁判機構裁定的國際法結論。
北京要求歐盟盡快「糾正」相關做法,並表示會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事件形成一個可能的法律衝突:中國要求相關方不得配合被列明的歐盟措施,但京東在歐盟的併購審查中,仍然要面對披露資料等合規要求。
京東於2025年同意收購德國電子產品零售商 Ceconomy。Ceconomy 營運 MediaMarkt 及 Saturn 等品牌。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於2025年9月批准交易,但這並不代表交易已經過歐盟所有審查,因為 FSR 處理的是外國補貼造成的市場扭曲,與一般反壟斷合併審查並不完全相同。
交易於2026年4月17日正式通知歐盟委員會。委員會於2026年5月28日展開深入 FSR 調查,歐盟公開案件登記冊列出的暫定決定期限為2026年10月2日。
歐盟委員會關注的是,京東會否曾獲得外國財政支持,例如優惠融資、稅務優惠或補貼,令公司有能力以異常高的溢價收購 Ceconomy,從而影響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平競爭。委員會於7月22日向相關方發出《異議聲明》,列出初步疑慮;這並不是最終認定違規,亦不等於已決定禁止交易。
京東其後已向歐盟提交補救方案,但公開文件沒有披露具體內容。由於補救方案可能影響審查進度,10月2日的期限仍然只是暫定日期。
根據 FSR,歐盟委員會可以有幾種處理方式:
FSR 於2023年1月生效,並由2023年7月12日至13日起適用。條例容許歐盟委員會調查非歐盟政府向在歐盟營運的企業提供的財政支持。相關法規則於2022年11月獲採納。
京東案是中國第二次以這種方式,針對歐盟 FSR 調查採取行動。2026年5月,中國亦曾就歐盟委員會在 Nuctech 調查中的跨境資料搜集,作出類似的「不當域外管轄」認定。
兩次行動均建基於中國在2026年推出、旨在反制「不當域外管轄」的規例。按個別案件情況,相關框架可以要求中國方面不得配合指定的外國措施,亦可支援對執行或協助被禁止行為的相關方施加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反制措施。
所以,今次爭議並不只關乎一宗電子產品零售收購案,而是一次重要測試:歐盟的 FSR 調查能否直接向中國企業及機構取得境內證據?中國又能否依法阻止相關合作?
短期而言,交易可能面對更長的審查時間、更多補救要求,甚至在歐盟認為京東未能解決市場扭曲疑慮的情況下,被禁止收購 Ceconomy。
8月19日,中國司法部聯同商務部等部門認定,歐盟在京東一案採取的部分跨境調查措施,構成「不當域外管轄」,並禁止中國境內組織及個人執行或協助相關措施。
中方主要反對以下做法:歐盟委員會向中國境內的相關機構索取資料,據報包括國家財政支持及京東融資安排等內容;與此同時,若相關方不合作,可能面對不利後果。北京認為,這相當於外國機關在中國境內行使公法執法權,而沒有透過國際間普遍接受的跨境法律協助渠道。
中國主張,這種做法牽涉國家主權、不干涉內政及國際禮讓原則;跨境取證應建基於有關方面同意,或透過既有的政府間合作機制進行。不過,以上是中國的法律立場,並非已由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裁判機構裁定的國際法結論。
北京要求歐盟盡快「糾正」相關做法,並表示會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事件形成一個可能的法律衝突:中國要求相關方不得配合被列明的歐盟措施,但京東在歐盟的併購審查中,仍然要面對披露資料等合規要求。
京東於2025年同意收購德國電子產品零售商 Ceconomy。Ceconomy 營運 MediaMarkt 及 Saturn 等品牌。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於2025年9月批准交易,但這並不代表交易已經過歐盟所有審查,因為 FSR 處理的是外國補貼造成的市場扭曲,與一般反壟斷合併審查並不完全相同。
交易於2026年4月17日正式通知歐盟委員會。委員會於2026年5月28日展開深入 FSR 調查,歐盟公開案件登記冊列出的暫定決定期限為2026年10月2日。
歐盟委員會關注的是,京東會否曾獲得外國財政支持,例如優惠融資、稅務優惠或補貼,令公司有能力以異常高的溢價收購 Ceconomy,從而影響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平競爭。委員會於7月22日向相關方發出《異議聲明》,列出初步疑慮;這並不是最終認定違規,亦不等於已決定禁止交易。
京東其後已向歐盟提交補救方案,但公開文件沒有披露具體內容。由於補救方案可能影響審查進度,10月2日的期限仍然只是暫定日期。
根據 FSR,歐盟委員會可以有幾種處理方式:
FSR 於2023年1月生效,並由2023年7月12日至13日起適用。條例容許歐盟委員會調查非歐盟政府向在歐盟營運的企業提供的財政支持。相關法規則於2022年11月獲採納。
京東案是中國第二次以這種方式,針對歐盟 FSR 調查採取行動。2026年5月,中國亦曾就歐盟委員會在 Nuctech 調查中的跨境資料搜集,作出類似的「不當域外管轄」認定。
兩次行動均建基於中國在2026年推出、旨在反制「不當域外管轄」的規例。按個別案件情況,相關框架可以要求中國方面不得配合指定的外國措施,亦可支援對執行或協助被禁止行為的相關方施加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反制措施。
所以,今次爭議並不只關乎一宗電子產品零售收購案,而是一次重要測試:歐盟的 FSR 調查能否直接向中國企業及機構取得境內證據?中國又能否依法阻止相關合作?
短期而言,交易可能面對更長的審查時間、更多補救要求,甚至在歐盟認為京東未能解決市場扭曲疑慮的情況下,被禁止收購 C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