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CS環境及氣候部長聯合批評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單邊、懲罰性、歧視性及保護主義」措施,認為不應將減碳成本轉嫁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商。[1][3] CBAM最終制度於2026年1月1日生效,涵蓋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及氫等高碳產品;超過50公噸門檻的進口商須申請認可申報人資格並購買證書。[3][4] BRICS認為,已發展國家在歷史排放責任及減排能力上較大,向發展中國家生產商收取與歐盟碳價掛鈎的費用,違反氣候公平原則。[16]
研究答案

Create a landscape editorial hero image for this Studio Global article: What did BRICS environment ministers—including representatives of India, China, Russia, South Africa, Brazil, and newer members Egypt, Ethio. Article summary: BRICS environment ministers jointly condemned the EU’s CBAM as “unilateral, punitive, discriminatory and protectionist,” arguing that climate linked trade measures should not shift decarbonisation costs onto developing c. Topic tags: general web, regulation, manufacturing, finance, climate. Style: premium digital editorial illustration, source-backed research mood, clean composition, high detail, modern web publication hero. Use reference image context only for broad subject, composition, and topical grounding; do not copy the exact image. Avoid: logos, brand marks, copyrighted characters, real person likenesses, fake screenshots, UI text, readable text, waterm
在印度主持下舉行的BRICS環境及氣候部長會議上,成員反對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以及其他以環境或氣候為理由、但可能影響國際貿易的單邊措施。
聯合聲明形容這類措施「單邊、懲罰性、歧視性及保護主義」,認為措施與國際法不一致,亦會損害全球貿易。 BRICS的核心批評是:已發展經濟體歷史上累積較多排放,亦有較強能力及資源進行減碳;如果由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承擔歐盟碳價,便等於將轉型成本轉嫁給較弱勢的生產者。
巴西及南非過往亦曾以《巴黎協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CBDR-RC)原則提出類似批評,即不同國家在歷史責任、能力及發展需要上並不相同。
CBAM的過渡期由2023年10月1日開始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商主要須申報進口貨品所包含的溫室氣體排放。最終制度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目前涵蓋的主要產品包括:
凡進口受規管貨品、總量超過50公噸的歐盟進口商,須申請成為認可CBAM申報人,並按進口貨品生產過程中的內含排放量購買CBAM證書。 證書價格會參考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的碳排放配額價格;如果出口地已經實際支付相應碳價,相關費用可按規定獲得扣減。
歐盟委員會公布的2026年證書價格為:第一季每噸二氧化碳當量75.36歐元,第二季每噸75.28歐元。
鋼鐵及鋁本身已經直接納入CBAM,而且兩個行業通常屬於能源密集及排放密集產業。出口商面對的唔只係額外碳成本,亦包括排放數據量度、核實、文件紀錄,以及在未能提供足夠實際數據時可能採用歐盟預設值等合規負擔。
對印度、南非及中國等向歐盟出口大量碳密集產品的生產商而言,影響可能更加明顯。世界銀行曾引用的一項政策評估估計,CBAM每年可能影響價值約160億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出口;不過,呢個係整體估算,唔係單獨針對印度、南非或中國的數字。
CBAM收入方面,現有研究估算相差甚遠,未有一個可以確定採用的2030年單一數字。不同估算包括:2028年起每年約15億歐元、每年約21億歐元,以及按現行涵蓋範圍推算、2030年約50億至90億歐元的區間。
較清楚的是,CBAM證書所產生的收入設計上會流入歐盟預算。 BRICS的政治及公平性批評則是:如果收入主要來自發展中國家出口商,相關資金應該更多用於這些國家的減排、適應氣候變化及工業轉型,而唔應只變成歐盟的普通預算收入。
歐盟方面亦曾討論以相應規模的資金支援最不發達國家的減碳工作,但這個安排同BRICS要求資金用途更直接、透明,並不完全係同一回事。
CBAM的財政影響唔係一刀切,而係隨住歐盟逐步撤走免費碳排放配額而增加。按相關安排,適用的CBAM比例因素由2026年的2.5%,逐步升至2027年的5%、2028年的10%、2029年的22.5%,以及2030年的51.5%。
所以,2030年最終收入會受多個因素影響,包括:
正因如此,將某一個單一收入數字當成已確定結果,並不符合目前證據。
政治上批評CBAM,唔等於已經正式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訴訟。若要啟動正式爭端程序,成員首先要提出磋商要求;如果未能解決,之後才可能要求成立專家組審理。
潛在法律爭議可能集中於:CBAM在實際效果上是否歧視進口貨品或外國生產方式;以及歐盟能否證明,CBAM只是將進口產品面對的碳成本調整至接近歐盟本地產品,並且承認出口地已支付的碳價。歐盟亦可能以環境保護目標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的例外條款作為抗辯理由。
現有材料顯示,南非曾表示有意研究提出投訴,而印度、中國及巴西都提出過法律及公平性疑慮;但資料不足以證實中國已經就CBAM向WTO提出具體爭端案件。
歐盟與個別國家的貿易談判或協議,可以提供磋商、技術合作及調整安排的渠道,但本身並不會自動阻止WTO挑戰。
較穩妥的判斷是:隨住CBAM證書責任逐步增加,外交摩擦及法律升級的可能性都會上升;不過,目前並無足夠證據證明BRICS已經形成一宗共同的WTO案件。
擴大後的BRICS集合了重要的商品、金屬及製造業出口國,因此對歐盟碳規則的集體反對,政治訊號相當鮮明。對成員而言,問題唔只係一項進口規例,而係誰人應該為全球減碳及工業轉型埋單。
至於BRICS佔全球貿易的確切比例,現有取回的資料未能提供足夠可靠的統一數字,因此不宜把任何單一百分比當成已確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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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CS環境及氣候部長聯合批評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單邊、懲罰性、歧視性及保護主義」措施,認為不應將減碳成本轉嫁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商。[1][3]
BRICS環境及氣候部長聯合批評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單邊、懲罰性、歧視性及保護主義」措施,認為不應將減碳成本轉嫁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商。[1][3] CBAM最終制度於2026年1月1日生效,涵蓋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及氫等高碳產品;超過50公噸門檻的進口商須申請認可申報人資格並購買證書。[3][4]
BRICS認為,已發展國家在歷史排放責任及減排能力上較大,向發展中國家生產商收取與歐盟碳價掛鈎的費用,違反氣候公平原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