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EU嘅裁決係基於**《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2條**,呢條條文禁止企業濫用市場主導地位。歐盟委員會2018年嘅原裁決(案件編號AT.40099)仲係基於**《歐洲經濟區協定》第54條**。法院確認Google喺可授權智能手機作業系統同Android應用程式商店市場擁有主導地位,並且濫用呢個地位嚟鞏固其搜尋引擎嘅市場權力。
歐盟委員會2018年嘅裁決指出Google對Android裝置製造商同流動網絡營運商實施咗三類違法限制:
非法捆綁Google Search同Chrome——Google要求製造商必須預裝Google Search應用程式同Chrome瀏覽器,先至可以獲授權使用Google Play Store。呢種強制分銷令Google嘅應用程式比競爭對手擁有唔公平嘅分銷優勢。
反碎片化協議(AFAs)——Google向製造商同流動網絡營運商提供資金,條件係佢哋要獨家預裝Google Search。呢啲收入分成協議令製造商唔願意預裝其他搜尋引擎。
阻礙競爭對手嘅Android分支——Google禁止製造商銷售任何採用未經Google批准嘅Android版本(即「Android Fork」)嘅裝置,即使佢哋同時銷售經Google批准嘅版本亦唔得。呢個做法封殺咗可能挑戰Google主導地位嘅替代作業系統嘅發展。
| 日期 | 事件 |
|---|---|
| 2018年7月18日 | 歐盟委員會根據TFEU第102條作出裁決(C(2018) 4761 final),向Google罰款43.4億歐元,指其濫用Android嘅市場主導地位。 |
| 2022年9月14日 | 歐盟普通法院(第二高法院)大致維持委員會裁決,但將罰款略微調低至41.25億歐元。法院確認咗三項濫用行為嘅裁決,但部分推翻咗委員會對某啲收入分成協議嘅評估。 |
| 2025年6月19日 | CJEU嘅總檢察官Juliane Kokott發出無約束力嘅法律意見,建議法院駁回Google嘅最終上訴,與委員會立場一致。 |
| 2026年7月2日 | CJEU(大法庭) 作出最終裁決,完全駁回Google嘅上訴,令41億歐元罰款成為最終及具約束力嘅裁決。Google再無上訴空間。 |
呢個裁決嘅影響遠遠超出Google本身:
為DMA執行奠定法律先例——裁決確認咗歐盟委員會對數碼平台採取積極反壟斷執法嘅方針,並為較新嘅**《數位市場法》(DMA)** 提供法律基礎。DMA正式將Google呢類大型平台定性為「守門人」,將禁止自我偏好、捆綁銷售同反競爭限制等原則納入前瞻性嘅監管框架,而唔係單靠逐個案例嘅反壟斷執法。
為競爭對手索償開綠燈——由於CJEO已最終確認侵權行為,第三方(例如競爭對手搜尋引擎、應用程式開發商、裝置製造商)可以更容易喺歐盟成員國嘅國家法院向Google提出私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因違法行為所造成嘅損失。
Google喺DMA嘅合規壓力持續——另外,歐盟委員會喺2026年1月啟動咗規格制定程序,要求Google遵守DMA有關搜尋數據共享同互操作性嘅義務,並給予Google六個月嘅期限。到2026年5月,有報道指委員會準備就另一個反壟斷調查向Google開出高達數億歐元嘅獨立罰款。Android裁決進一步加強咗呢個監管勢頭。
向所有大型科企發出明確信號——裁決顯示歐盟法院會支持積極嘅競爭執法,即使對象係最大嘅美國科技公司。呢個裁決加強咗委員會喺處理針對Apple、Meta、Amazon同Microsoft嘅其他DMA調查同反壟斷案件時嘅談判籌碼,同時廣播公司亦正在推動將DMA規則擴展至Android TV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