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A本身已經規定,Google對第三方存取施加嘅任何完整性或保安措施,必須「嚴格必要同合乎比例」——即係Google唔可以隨便以安全為由全面封鎖互通性,而係要證明每一項限制都係精準針對嘅。
另一項同樣喺2026年1月27日啟動嘅規格制定程序,針對Google要按「公平、合理同無歧視」(FRAND)條款,向第三方搜尋引擎同AI開發者提供其網上搜尋數據,包括與Gemini AI模型相關嘅數據。路透社報道,委員會嘅指引涵蓋競爭對手可以點樣存取Google嘅搜尋排名數據、點擊同查詢數據,以及AI相關服務。
Google話「Android本身係開放嘅」,而且「已經按照DMA同競爭對手分享搜尋數據」,但就警告「擔心一種指令式嘅做法可能會損害用戶安全同私隱」。喺2025年9月嘅一篇博客文章中,Google指出DMA「正令到我哋難以保護Android用戶免受詐騙同惡意連結嘅侵害,因為佢逼使我哋移除保護用戶安全嘅合法措施」,並舉例互通性規定可能會逼使Android削弱針對側載惡意軟件同釣魚攻擊嘅防護。Google亦投訴,接受調查嘅守門人冇辦法全面查閱委員會嘅檔案,佢哋認為咁做違反歐盟法律中嘅「辯護權」。
DMA嘅設計初衷係要增加「數碼市場嘅可競爭性」,同「為創新同消費者選擇創造更多空間」。佢嘅互通性同數據共享條款被視為打破平台壟斷嘅關鍵,尤其係喺新興嘅AI市場。委員會自己嘅兩年檢討(2026年6月)總結話DMA「仍然切合目的,唔需要修改」,顯示歐盟有意無視業界警告繼續向前推進。
針對Google嘅規格制定程序,係跟隨2025年針對Apple嘅類似措施——當時委員會就iOS同智能手錶等連接裝置嘅互通性作出規定。呢啲行動顯示出一個系統性嘅監管推動,覆蓋兩大主要流動生態系統。衝突最尖銳嘅地方係AI:委員會實際上係想阻止Google利用Android作為Gemini嘅競爭護城河,尤其係喺生成式AI市場啱啱成型嘅時候。TNW形容呢場角力係決定「人工智能會成為下一場重大嘅平台壟斷,定係喺佢紮根之前就俾人打破」。
ECIPE指出,「DMA嘅執行而家正同其他歐盟監管框架產生緊張關係,特別係喺數據保護、網絡安全、知識產權同消費者保護方面」。互通性義務嘅執行「特別清楚地說明咗呢啲緊張關係」,因為DMA為競爭而要求嘅嘢,可能直接同GDPR、NIS2指令同《網絡彈性法》為安全而要求嘅嘢互相矛盾。委員會喺自己嘅文件中承認呢個矛盾:DMA只允許「嚴格必要同合乎比例」嘅完整性措施,但批評者話舉證責任落喺守門人身上,對主動安全措施產生咗寒蟬效應。
**結論:**歐盟正推動Google向競爭對手——尤其係AI對手——開放Android核心功能同搜尋數據,而Google同眾多保安專家警告,強制互通性將會削弱惡意軟件防護、增加攻擊面,並同其他歐盟網絡安全法規產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