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on < 16 = 每 4 小時轉身」呢條規則其實係一個臨床推斷,而唔係經過嚴格驗證嘅科學閾值。現有證據只能間接支持呢個邏輯:
一個更穩妥嘅醫院指引應該係風險分層同個人化,而唔係一條硬性規定。
一個更好嘅寫法例如:
簡單講:有充分證據顯示高風險活動能力差嘅病人需要轉身嚟預防壓瘡,但係冇足夠證據證明一個通用嘅 Norton 分數 cutoff 可以直接對應一個固定嘅轉身頻率。Norton < 16 可以合理噉觸發預防組合同定期轉身,而 4 小時方案喺用緊壓力再分配床墊嘅情況下可能接受。不過,最符合證據嘅做法係根據 Norton 風險、活動能力、皮膚狀況、床墊類型同其他臨床風險因素去個人化決定轉身頻率 。
Comments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