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嘅法律架構,包括2000年《資訊科技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t)、2023年《印度刑法典》(Bharatiya Nyaya Sanhita,簡稱BNS)以及《數碼個人資料保護法》(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全部都唔係為咗應對生成式AI時代而設計嘅 。有幾個關鍵嘅漏洞已經明顯到冇可能再視而不見。
首先,印度冇法定嘅「人格權」或「形象權」。同嗰啲已經將肖像權寫入法律嘅司法管轄區唔同,印度名人以往只能靠《商標法》下嘅「影射」(passing-off)訴訟或者侵權法去保護自己,對於AI生成嘅內容嚟講,呢啲法律工具好難用得著。近期法院先至開始將呢類保護嘅基礎,同印度憲法第21條賦予嘅「尊嚴權」呢項基本權利掛鉤 。
其次,《資訊科技法》嘅網絡罪行條文結構上根本唔夠用。其中第66C條(身份盜竊)同第66D條(冒充他人)都係以犯罪意圖為基礎嘅罪行。當匿名嘅不法份子利用海外伺服器部署精密嘅Deepfake模型,要證明某個特定人物嘅犯罪意圖基本上係難過登天。法律分析人士直指呢個係「致命嘅執法漏洞」 。
第三,中介平台嘅責任依然模糊。2021年嘅《資訊科技(中介指引及數碼媒體道德守則)規則》最初並冇要求平台主動檢測或標記AI生成嘅媒體。雖然2025年10月提出嘅修正案引入咗「合成生成資訊」(Synthetically Generated Information)嘅概念,仲將「安全港」保護同平台有冇遵守檢測、標記嘅責任掛鉤,但批評者認為呢啲規則睇落好強硬,實際上執行起嚟難度極高 。
與其等國會通過一套全面嘅Deepfake法例,德里高等法院已經成為名人尋求緊急救濟嘅首選戰場。佢哋嘅做法有一個好清晰、強硬嘅模式,就係:極速批出單方面(ex parte)臨時禁制令、命令平台72小時內移除侵權內容,並指示中介平台將法庭命令視為《資訊科技規則》下嘅正式投訴 。
2025年12月,Sunil Gavaskar成功獲得一項禁制令,令佢成為印度首位獲得法庭認可人格權保護嘅運動員。裁決禁止任何人在未經明確授權下,將佢嘅名字、形象、聲音或肖像用於任何商業用途——包括AI生成內容同Deepfake 。法院亦指示包括X(前身Twitter)、Facebook、Instagram在內嘅主要平台,要將佢嘅投訴視為《資訊科技規則》第3(2)條下嘅正式申訴,並喺七日內解決問題,呢個時間比標準嘅刪除程序快得多 。
巴強家族(Bachchan)攞到咗早期最全面嘅保護令。Aishwarya Rai Bachchan喺2025年9月嘅案件,促成咗一項單方面禁制令,明確禁止「透過人工智能或Deepfake技術」使用佢嘅名字、肖像、聲音或形象,侵權內容必須喺72小時內刪除,平台營運商嘅身份資料亦要喺七日內披露 。Amitabh同Abhishek Bachchan都獲得同樣廣泛嘅保護,法官一致將裁決基礎放喺憲法賦予嘅尊嚴權上,而唔係傳統嘅知識產權概念 。
到咗2026年初,零星嘅案件演變成一股訴訟浪潮。2月,法院喺Vivek Oberoi嘅案件中劃出清晰界線,禁止虛假帳戶、變造內容同Deepfake 。3月,前板球員兼國會議員Gautam Gambhir入稟民事訴訟,要求全面保護其人格權,並向AI生成嘅Deepfake同未經授權嘅商業利用索償2.5千萬盧比(約250萬港元) 。到咗5月,法官Tushar Rao Gedela喺Arjun Kapoor嘅案中頒布臨時禁制令,專門針對AI生成嘅Deepfake影片(部分更涉及色情內容),指示Google同Meta移除侵權內容同披露訂閱者資料 。
目前嘅狀況長遠嚟講係難以維持嘅。司法機構正透過逐案嘅臨時命令去填補立法真空,但呢啲只係權宜之計,仲要依賴名人本身有足夠資源去打官司。喺法律上,依然冇對「Deepfake」嘅法定定義、冇明文規定嘅人格權,亦冇清晰嘅刑事途徑去起訴嗰啲跨司法管轄區運作嘅匿名創作者 。
2025年10月提出嘅《資訊科技規則》修正案,係印度政府首次嘗試建立規管框架,引入咗對「合成生成資訊」嘅正式認可、強制加上可見標籤(至少要佔媒體畫面10%),以及要求平台部署檢測技術。不過,法律學者和業界人士指出,呢啲條文內容含糊,強制追蹤內容源頭喺技術上有難度,而依賴「安全港」條件去迫平台就範,可能係一種執行力好弱嘅機制 。
法律學術界嘅共識越嚟越清晰:印度需要一部專門嘅Deepfake法例——或者至少要對《資訊科技法》同《印度刑法典》作出大幅度修訂——去刑事化未經同意製作Deepfake嘅行為、強制規定同意同披露、明確平台責任,並要求加入浮水印同AI檢測工具等技術保障 。喺呢一切實現之前,德里高等法院依然係印度名人對抗「被AI挾持做代言人」嘅最強大武器,就算呢個武器用起嚟有啲笨重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