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講,TikTok認為 DMA 本來係用嚟限制 既有巨頭,而唔係限制 正在崛起嘅競爭者。
歐盟普通法院並唔接受呢個說法。
更重要嘅係,法院強調 DMA 嘅邏輯係:
平台規模同市場入口角色,比歷史壟斷地位更加重要。
DMA同傳統反壟斷法最大嘅差別,在於監管時機。
傳統競爭法通常要證明企業多年濫用市場力量,先可以採取行動。
但DMA採取一種 預防式監管模式:
呢個制度亦顯示 DMA 唔只係針對美國科技公司。
第一批被指定嘅 Gatekeeper 包括:
ByteDance係當中唯一一間中國背景企業。
競爭法只係TikTok喺歐洲面對壓力嘅其中一部分。
歐盟政策圈長期關注另一個問題:
歐洲用戶數據會唔會被中國相關機構取得?
因此,TikTok喺歐洲其實同時受到多種法律框架影響,例如:
為咗減低歐洲對數據主權嘅疑慮,TikTok推出咗 Project Clover 計劃。
呢個計劃包括:
不過需要留意:
歐洲監管機構亦關注 TikTok 嘅另一個問題:
平台設計會否對青少年造成上癮風險。
呢類問題主要屬於其他法規(例如平台安全或消費者保護),但同樣加強咗監管機構對TikTok嘅審視。
被列為 Gatekeeper 之後,公司需要遵守 DMA 規定。
如果違規,歐盟委員會可以施加:
TikTok希望將自己定位為「破壞舊平台格局嘅新競爭者」。
但歐盟法院嘅訊息非常清楚:
呢個判例唔只影響TikTok。
它確立咗一個更廣泛嘅原則——
歐洲會 提前監管大型平台,而唔係等到市場被完全壟斷之後先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