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香港講警隊認受性,最容易出現嘅誤會係:以為只要警察有法定權力,就等於已經有足夠認受性。研究上較穩陣嘅講法,係將認受性睇成警察同社會之間一種關係:權力要被經驗為公平、有理、可問責,並且能回應公共期望,先會較容易獲接受 。
英文 legitimacy 放到香港語境,譯做「認受性」或「正當性」通常比單講「合法性」更準。因為問題唔止係警察有冇法律授權,而係市民是否覺得呢種權力嘅行使公平、合理、值得接受。
警務研究嘅系統綜述指出,legitimacy 本身有多重用法:可以係制度嘅地位,可以係權威本身具備嘅特質,亦可以係公眾對警察權威嘅期望同回應 。換言之,警隊認受性唔應該被簡化成治安數字、法律條文,或者一時一刻嘅支持度。
喺香港,呢個分別尤其重要。當討論牽涉示威執法、政治爭議、制度信任同公共問責,較完整嘅分析就要問:警權是否被視為公平?市民信心是否仍然存在?政治事件會否改變人們對警隊角色嘅理解?外界又是否有足夠資料去評估警隊表現 ?
一項以香港民主運動期間警隊信任為題嘅研究,重點考察市民對程序公義同分配公義嘅看法 。簡單講,程序公義關心過程是否公平,例如執法時是否尊重、是否有一致標準;分配公義則關心結果或待遇是否被視為公平
。
呢項研究嘅意義唔只係香港本地。研究亦指出,過去針對華人參與者如何理解警察程序公義同分配公義嘅文獻相對稀少,而 Tyler 相關理論喺華人社會脈絡下嘅檢驗亦有限 。
所以,分析警隊信任時,唔夠只問警方是否按法定權力行事。更關鍵係:市民如何經驗同詮釋嗰種權力?如果過程被視為不公平,即使行動有法律基礎,認受性仍可能受影響 。
信任、信心同認受性有重疊,但唔係同一件事。關於過渡期香港警隊信心嘅研究,探討後物質價值對警隊信心嘅影響;所謂後物質價值,一般可理解為在物質安全以外,較重視自主、參與、權利或生活質素等價值取向。該研究摘要亦指出,一場抗議運動是否被視為具正當性,是理解警隊信心嘅關鍵考慮之一 。
這代表警隊信心唔應被當成普通「服務滿意度」處理。喺政治高度爭議嘅環境,市民對警隊嘅信心,可以受到價值觀、對示威嘅看法,以及對警方維持秩序角色嘅理解所影響 。
有關後疫情時期香港同台灣警務轉變嘅比較研究指出,警務環境嘅變化會改變公眾期望,並提到香港警隊嘅「有條件認受性」 。
呢個講法有用,因為它避免咗一個過度簡化嘅二分法:好似警隊要麼永久擁有認受性,要麼永久失去認受性。較準確嘅理解係,認受性會因應公共期望、政治情況同市民對警務行為嘅經驗而增強、減弱或改變 。
問責係將抽象認受性變成具體問題嘅橋樑。警察與社會相關教學材料列出幾類可操作嘅問責問題:執法機關有冇市民審查委員會?負責人是否有公務員保障,抑或可被免職?年報公布咩數據?報告是否提供足夠資訊,讓公眾對部門表現作出有意義判斷 ?
這些問題應該用作分析提示,而唔係未經證明就套落香港制度嘅描述。重點係:真正有用嘅問責,通常涉及審查、透明度、領導責任,以及公眾可理解、可使用嘅資料 。
香港警務處列明,其共同目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法治、維持治安、防止及偵破罪案、保障生命財產、與社群及其他機構合作,以及維持市民對警隊嘅信心 。其價值觀亦包括愛國愛港、誠信、尊重市民及警隊成員權利、公正、持平同體恤等
。
官方價值重要,因為它定義咗機構如何向公眾交代自身角色同標準。不過,認受性分析唔應停喺官方聲明。更有力嘅做法,係將這些官方承諾同有關公共信任、公義感、警隊信心及問責機制嘅證據放在一起比較 。
政策評論可以提供另一種脈絡,特別係當警務討論同更廣泛制度信任連在一起時。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CECC 一篇評論,將香港公民社會形容為由開放城市走向恐懼城市,並以 Samuel Bickett 案討論外界對警權缺乏制衡同司法獨立嘅憂慮 。
呢類資料有助理解法治爭議如何被呈現,但要小心使用。政策評論、官方警隊聲明、系統綜述、學術研究同教學材料,各自提供唔同類型證據;它們唔應被當成完全同等、可以互相取代嘅材料 。
香港警隊認受性最好理解為有條件、受社會情境影響嘅關係,而唔係一次過取得、永久不變嘅資格。它由公義感、政治價值、對示威正當性嘅看法、公共期望變化,以及問責機制共同塑造 。警隊官方對公共信心、公正同尊重權利嘅承諾當然相關,但更完整嘅分析,仍然要將這些承諾同市民觀感研究及實際監督安排一併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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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隊認受性應視為有條件、會變動的警察—社會關係;法定權力只是其中一部分 [3][4]。
香港警隊認受性應視為有條件、會變動的警察—社會關係;法定權力只是其中一部分 [3][4]。 研究把香港警隊信任同程序公義、分配公義連上關係,另有研究指出政治價值及示威正當性會影響警隊信心 [1][2]。
問責要落到實處,就要問誰審查警務行為、公布甚麼數據,以及公眾能否憑報告判斷表現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