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legitimacy 放到香港語境,譯做「認受性」或「正當性」通常比單講「合法性」更準。因為問題唔止係警察有冇法律授權,而係市民是否覺得呢種權力嘅行使公平、合理、值得接受。
警務研究嘅系統綜述指出,legitimacy 本身有多重用法:可以係制度嘅地位,可以係權威本身具備嘅特質,亦可以係公眾對警察權威嘅期望同回應 。換言之,警隊認受性唔應該被簡化成治安數字、法律條文,或者一時一刻嘅支持度。
喺香港,呢個分別尤其重要。當討論牽涉示威執法、政治爭議、制度信任同公共問責,較完整嘅分析就要問:警權是否被視為公平?市民信心是否仍然存在?政治事件會否改變人們對警隊角色嘅理解?外界又是否有足夠資料去評估警隊表現 ?
信任、信心同認受性有重疊,但唔係同一件事。關於過渡期香港警隊信心嘅研究,探討後物質價值對警隊信心嘅影響;所謂後物質價值,一般可理解為在物質安全以外,較重視自主、參與、權利或生活質素等價值取向。該研究摘要亦指出,一場抗議運動是否被視為具正當性,是理解警隊信心嘅關鍵考慮之一 。
問責係將抽象認受性變成具體問題嘅橋樑。警察與社會相關教學材料列出幾類可操作嘅問責問題:執法機關有冇市民審查委員會?負責人是否有公務員保障,抑或可被免職?年報公布咩數據?報告是否提供足夠資訊,讓公眾對部門表現作出有意義判斷 ?
香港警務處列明,其共同目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法治、維持治安、防止及偵破罪案、保障生命財產、與社群及其他機構合作,以及維持市民對警隊嘅信心 。其價值觀亦包括愛國愛港、誠信、尊重市民及警隊成員權利、公正、持平同體恤等
。
政策評論可以提供另一種脈絡,特別係當警務討論同更廣泛制度信任連在一起時。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CECC 一篇評論,將香港公民社會形容為由開放城市走向恐懼城市,並以 Samuel Bickett 案討論外界對警權缺乏制衡同司法獨立嘅憂慮 。
香港警隊認受性最好理解為有條件、受社會情境影響嘅關係,而唔係一次過取得、永久不變嘅資格。它由公義感、政治價值、對示威正當性嘅看法、公共期望變化,以及問責機制共同塑造 。警隊官方對公共信心、公正同尊重權利嘅承諾當然相關,但更完整嘅分析,仍然要將這些承諾同市民觀感研究及實際監督安排一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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