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危害法》(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簡稱 OCHA)的定位唔同。佢唔係主要用來處理所有有害帖文的受害人申索,而是讓獲指定的官員在網絡活動涉及、協助或準備進行特定刑事罪行時介入。
針對詐騙及惡意網絡活動,OCHA設有較低的發出指示門檻,因為相關傷害往往發展得快,而且可以大規模擴散。指示可以限制新加坡用戶接觸犯罪活動、要求提供資料、限制帳戶,或者停用網絡內容。法例亦提供封鎖網絡存取及移除應用程式的機制。
因此,OCHA較適合用來打擊一整套網絡犯罪運作,例如詐騙集團、犯罪網站,或者被用來協助犯罪的內容,而唔係單純處理兩個人之間的私人糾紛。
《廣播法》修訂後,IMDA擁有另一套內容移除及封鎖權力。IMDA可以要求社交媒體服務,停用新加坡用戶存取「極嚴重有害內容」(egregious content),包括鼓吹或教導自殺及自殘、身體或性暴力、恐怖主義,以及涉及兒童性剝削的內容。相關框架亦涵蓋對公共衛生構成風險,或可能引起種族及宗教不和的內容。
如果服務不遵從,IMDA可以再要求網絡接達服務供應商封鎖新加坡境內的存取。IMDA曾就兒童性剝削材料採用這套機制,要求一項服務檢視及移除一個 Facebook 專頁和群組,並要求網絡供應商封鎖一個相關網站。
實際分別在於:OSC的指示主要回應受害人舉報、以個人為中心的網絡傷害;而 IMDA根據《廣播法》行使的權力,就針對被認為嚴重到需要由監管機構介入、以保障公眾的內容。
《網絡安全實務守則——社交媒體服務》於2023年對指定服務生效。它唔只關注個別帖文有冇被移除,而是要求平台採取系統層面的措施,減低用戶接觸有害內容的風險,提供有效而且容易使用的舉報渠道,並提升透明度及問責性。
這形成一個兩階段的兒童保障模式:
這個分別相當重要,因為不安全的網絡體驗,可能早在用戶開設帳戶或看到某一則帖文之前,已經由下載應用程式的一刻開始。
要判斷應該用邊條途徑,最實際的方法是先問兩件事:傷害係乜嘢,以及你想達到甚麼結果。
幾套機制可以同時運作。例如,私密影像遭濫用的受害人,可以向 OSC申請指示,制止傷害繼續;亦可以向執法機關舉報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的行為,同時使用平台本身的舉報渠道。另一方面,如果相關內容符合 IMDA的極嚴重有害內容框架,或者指定服務未能履行較廣泛的網絡安全責任,IMDA的監管權力亦可能派上用場。
最核心的轉變是:網絡安全責任唔再完全落在受害人身上,等受害人事後逐件舉報有害帖文。新加坡現時將較快的個人補救、政府阻截犯罪活動的權力,以及要求平台預先管理可預見風險的責任,放在同一套制度之內,務求在傷害擴散之前減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