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稅務機關早前主張,Shakira 在 2011 年實際上主要居住在西班牙,因此應繳納當地稅款。不過法院在審視證據後認為,政府未能證明她符合 183 日門檻。
根據案件資料:
由於稅務機關無法證明她達到該門檻,法院裁定 不能把她視為西班牙稅務居民,因此也不應按居民標準向她徵稅。
結果,高院撤銷了當局對她 2011 年個人所得稅與財富稅的評估及相關罰款。
案件源於西班牙稅務機關在 2021 年作出的稅務評估與罰款,總額約 5500 萬歐元。
當高等法院裁定該行政決定不合法並予以撤銷後,法律基礎也隨之消失。按照西班牙行政法原則:
因此法院命令西班牙國庫向 Shakira 退還超過 6000 萬歐元(包含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賠償金,而只是把被裁定為不應徵收的款項退還。
這次勝訴只涉及 2011 稅務年度,與另一宗廣為報道的 2012–2014 稅務案是完全不同的案件。
在那宗案件中:
兩宗案件的主要差別包括:
可以。這項裁決仍未必是最終結果。
西班牙媒體報道,該國稅務機關計劃要求國家律師向**西班牙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提出 上訴審查(cassation appeal),挑戰高等法院的判決。
如果上訴成立,最高法院將重新審視:高院在判斷 Shakira 是否屬稅務居民時,是否正確適用了西班牙稅法。
對於全球巡演、跨國居住的藝人或運動員來說,稅務糾紛往往取決於一個關鍵問題:到底在哪個國家算「稅務居民」。
在 Shakira 的案例中,整宗官司幾乎只圍繞一條簡單的法律標準:
一年是否在西班牙居住超過 183 日。
由於當局只能證明 163 日,未達門檻,法院最終認為政府未能完成舉證責任,從而撤銷整項稅務評估並要求退回巨額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