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隱監管指引 | 私隱專員公署就員工使用 GenAI 發布清單。 | 要有內部政策,避免員工亂輸入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 |
| 既有私隱法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仍然適用。 | 只要 AI 涉及個人資料,就要處理收集、使用、保安、保存同權限等問題。 |
數字政策辦公室喺 2025 年 4 月 15 日發布《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及應用指引》。
政府新聞資料指,呢份指引涵蓋生成式 AI 技術嘅應用範圍、限制、潛在風險同治理原則,並為技術開發者、服務提供者同使用者提供實務操作指引。
特別要留意嘅係,政府資料有點名提到生成式 AI 需要處理一啲技術風險,包括資料外洩、模型偏見同錯誤。 呢幾項唔係抽象概念,而係企業日常用 AI 時最容易出事嘅地方:
數字政策辦公室指引提到,採用生成式 AI 服務嘅機構應制定內部政策或指引,內容可涵蓋准用工具、准用用途、政策適用範圍、可輸入資料嘅類型同數量、輸出資料嘅使用,以及輸出資料嘅儲存方式。
用香港公司日常操作嚟講,一份可落地嘅 AI 使用政策,最少應該答到以下問題:
喺香港講 AI 合規,唔可以只問「呢個 AI 工具好唔好用」。更實際嘅問題係:你有冇將個人資料交畀 AI 處理?有冇足夠理由?有冇保安措施?員工有冇權咁做?
私隱專員公署喺 2025 年 3 月發布《僱員使用生成式 AI 指引清單》,目的係協助機構就員工喺工作中使用 GenAI 制定內部政策或指引,同時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要求。
另外,PCPD 較廣泛嘅 AI 私隱指引包括實務指引、AI 倫理原則同自我評估清單,協助機構喺開發同使用 AI 時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Cap. 486)。
所以,一份真正有用嘅 AI policy 唔應該只係寫「可以用」或者「唔可以用」。它應該同時處理:
數字政策辦公室嘅生成式 AI 指引對象包括使用者,唔只係開發商或平台服務供應商。 如果你係普通員工,日常用 GenAI 時可以先記住三個底線:
第一,唔好自行將公司文件、客戶資料、員工資料或內部資料輸入公開 AI 工具。 除非公司政策清楚容許,否則好容易引起資料保安同私隱風險。
第二,AI 寫出嚟嘅嘢唔等於真。 政府資料已提到生成式 AI 有模型偏見同錯誤等技術風險。 對外文件、客戶訊息、合約草稿、法律或醫療相關內容,都應該有人手覆核。
第三,唔好用 AI 政策空白當成默許。 如果公司未有 AI 使用政策,反而更應該先問清楚主管、IT、法務或私隱負責人,唔好自己決定將敏感資料交畀 AI 工具處理。
按 2025 年公開法律概覽,香港未有一部單一、專門針對 AI、大數據或機器學習嘅法律框架。 但香港已有政府 GenAI 指引、PCPD 私隱相關指引,以及 PDPO 等既有法律要求需要一併考慮。
數字政策辦公室喺 2025 年 4 月 15 日發布《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及應用指引》。 政府資料指,該指引涵蓋生成式 AI 嘅應用範圍、限制、潛在風險同治理原則,並為開發者、服務提供者同使用者提供實務操作指引。
私隱專員公署資料指出,《僱員使用生成式 AI 指引清單》旨在協助機構為員工喺工作中使用 GenAI 制定內部政策或指引,並符合 PDPO 要求。 數字政策辦公室指引亦列出機構採用 GenAI 服務時,內部政策可涵蓋工具、用途、輸入資料、輸出使用同輸出儲存等項目。
仍然要理。即使唔涉及個人資料,生成式 AI 仍可能有錯誤、偏見、資料外洩或輸出使用不當等風險;政府資料亦將資料外洩、模型偏見同錯誤列為需要處理嘅技術風險。
香港 AI 規管嘅準確講法係:截至 2025 年公開資料,香港暫未見一部單一 AI 專法;但政府生成式 AI 指引、PCPD 私隱相關指引,以及 PDPO 等既有法律要求,已經需要企業一併考慮。
如果機構已經使用或者準備部署 GenAI,最實際第一步係建立一份可執行嘅 AI 使用政策:定工具、定用途、定資料輸入限制、定輸出使用同儲存方式、定員工及設備權限,並將私隱、資料外洩、偏見同錯誤納入風險管理。
以上為根據所列公開來源整理嘅資訊摘要,唔構成法律意見;如涉及高風險 AI 部署、個人資料處理或受監管行業,應查閱相關官方文件並尋求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