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某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平台,即使单看用户数量尚不能得出结论,也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
草案拟赋予国家网信部门一项权力:如果境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并向社会公告。被列入清单的实体可能受到接收来自中国的个人信息的限制或禁令。
这项安排的影响对象不只是负责传输数据的中国境内平台,也可能包括境外数据接收方。对企业而言,跨境数据流动的风险评估将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合规审查,还需要考虑接收方活动是否可能触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层面的风险。
对于使用外部云服务或其他基础设施供应商的企业而言,数据中心的选择、合同安排和日常监督将不再只是技术或采购问题,而会成为整体隐私合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需要明确区分两件事:一是把中国境内收集或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二是向境外接收方提供这些信息。前者将成为基础存储要求,后者则会触发额外的法律和程序控制。
这并不只是增加一个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职位,而是拟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层相对独立、且由外部成员占多数的监督机制,让隐私治理正式进入组织问责架构。
现阶段,企业最优先的工作是判断自己是否可能达到1000万人门槛,或是否符合有关业务重要性和社会影响的综合标准,并在9月7日前准备反馈意见。可能被纳入范围的企业还应尽早梳理以下事项:
草案仍可能在征求意见后调整。不过,其监管方向已经相当清晰:对于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数据处理者,中国正在考虑一套更高强度的制度,要求其强化日常运营控制、建设境内基础设施、落实高层问责,并接受外部主导的隐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