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中介电商平台运营商在允许卖家开展业务前,必须对其进行电子身份验证。验证信息必须包括:全名、出生日期、个人身份识别号(外国人则为护照号)以及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一个关键变化是“卖家”的定义被大幅拓宽,现涵盖通过网站、应用、电商平台、带有交易功能的社交网络、直播以及联盟营销销售商品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直播卖家及从事联盟营销的KOL/KOC也必须通过身份验证。该法令规定的卖家与直播主强制电子身份验证义务,将于 2027年1月1日 起正式生效,为平台提供了六个月的过渡期。
整合了电商功能的社交媒体平台必须建立专门的机制来验证卖家和直播参与者身份。平台还必须公开披露其直播电商运营规则,包括卖家验证流程和投诉处理机制。
最具影响力的条款之一是对在越南运营 但未在当地设立法人实体 的外国电商平台的强制性财务要求。这些平台必须在越南的一家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存入最低 200亿越南盾(约82万美元) 的保证金,并在整个运营期间内维持该保证金。
法律采用“越南存在测试”。当外国平台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即被视为在越南开展活动:
.vn 域名一旦触发上述条件,外国平台还必须通过指定授权代表在越南完成法律授权,并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违规后果严重,包括 封锁访问、暂停交易功能或处以行政罚款。
与《电子商务法》并行,国会正在审议《出版法》修正案。草案中 第10条第2款h项 的一项条款引发了巨大争议。
草案内容: 该条款禁止“未能预防或删除自身管理和运营的平台及应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核心担忧: 立法者和行业代表警告,该措辞可能被解释为要求平台 主动监控并预审所有内容 以发现IP侵权。这实质上将等同于对第三方IP侵权承担 严格或绝对责任。
这与两个已确立的法律框架产生直接冲突:
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引入了第198b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效力,建立了针对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有条件责任免除(安全港)框架。根据该条款,中介服务商仅在未能响应 主管国家机构 的删除请求时才承担责任——他们无需主动监控用户内容。
该框架实质上是根据 《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第12.551条 转化而来。
越南在 CPTPP、EVFTA、RCEP以及WIPO条约 等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通常要求建立安全港框架,并 禁止对中介机构施加一般性监控义务。
《出版法》修正案目前 仍处于草案阶段,尚未颁布。辩论仍在进行中,部分代表呼吁采用更明确的措辞,以确保《出版法》不会推翻第198b条的安全港制度,也不会产生违反越南国际承诺的冲突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