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关键不是母亲今天名下有没有房,而是她过往的业权和房屋资助记录,会不会令她不能成为这次申请的列名家庭成员。
提供的申请表要求申请者及家庭成员申报:由申请截止日期前的24个月当日起计,是否在香港拥有、共同拥有或以公司名义持有任何住宅物业;表格列出的例示日期为2024年5月21日起计。
因此,如果母亲出售居屋的日期落在本次申请截止日前24个月内,不能只说现时已经没有物业。她仍要按实际买入、持有和出售日期如实处理申报,并向房屋署确认这段记录对资格的影响。
即使居屋已出售超过24个月,也只可能降低这一项物业拥有权申报的风险;它不等于已经解决曾否接受房屋资助的问题。
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居屋第二市场本身是为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而设,让业主在毋须缴付补价下,把单位转售予房委会提名人士。 公开的白居二资格资料亦列明,申请者及所有家庭成员均无接受任何房屋资助。
换句话说,如果母亲当年是白居二申请者、购买人、业主或共同业主,较稳妥的做法不是自行判断卖出后资格已经重置,而是请房屋署按她当年的批准文件、买卖合约、转让契及出售文件确认:她是否被视为曾接受房屋资助,以及可否在这次作为子女白表家庭申请的列名家庭成员。
公开资料足以提示这项风险,但不足以替每个已出售的旧个案作最终结论。这类个案应以房屋署按文件核实后的回复为准。
子女和母亲的记录应分开查核。如果子女当年没有列入母亲的白居二申请,也不是相关居屋的业主或共同业主,母亲的旧记录不应未经核实就直接当成子女本人的记录。
不过,一旦这次把母亲填入子女申请表,她就成为本次申请的列名家庭成员。白居二2025申请须知列明,由递交申请表至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购买单位当日,申请者及列名家庭成员仍须符合申请资格;如被发现不合资格,申请可被即时取消,已缴付的申请费不会退还。
因此,真正风险不是能不能用母亲凑成2人,而是母亲本人能不能合资格列名。
家庭申请的入息限额通常比一人申请宽松;政府公布的安排指出,白表一人申请者的入息限额为家庭申请者的一半,即每月30,000元。
但入息限额只在所有列名成员均合资格后才有意义。申请须知要求申请者及列名家庭成员持续符合申请资格,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总收入、总资产净值及家庭状况。 如果加入的家庭成员本身因住宅物业记录、房屋资助记录或家庭状况而不合资格,较高入息限额不能补救这个问题。
| 母亲情况 | 初步判断 |
|---|---|
| 当年是白居二申请者、买方、业主或共同业主 | 风险最高;应先向房屋署核实是否被视为曾接受房屋资助,以及可否列为本次申请的家庭成员。 |
| 居屋售出距本次申请截止日不足24个月 | 要按申请表处理24个月内香港住宅物业拥有权申报,不宜当作从未持有。 |
| 居屋售出已超过24个月 | 24个月物业拥有权风险可能较低,但曾否接受房屋资助仍要独立核实。 |
| 母亲只是曾同住,并非申请者、买方或业主 | 结论可能不同,但这次一旦列名,她仍须符合列名家庭成员资格。 |
| 母亲已婚 | 已婚人士的配偶一般须列入同一份申请表;除非有文件证明已合法离婚、配偶没有香港入境权或已去世等例外情况。 |
这类个案不宜只靠亲友经验或口头印象判断。查询前,可准备母亲当年的白居二批准文件、临时及正式买卖合约、转让契、出售文件和身份资料,并直接问清楚:
最保守的做法是:如果母亲当年确实是白居二居屋的买方或业主,在取得房屋署按文件作出的明确确认前,不宜纯粹为了增加家庭人数或提高入息限额而把她填入申请表。只要其中一名列名家庭成员不符合资格,申请就有被取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