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EU的裁决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该条款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欧盟委员会2018年的原始决定(案件号AT.40099)同样依据了**《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4条**。法院确认,谷歌在可许可的智能移动操作系统和安卓应用商店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并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以巩固其搜索引擎的市场力量。
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的决定中指出了谷歌对安卓设备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施加的三类非法限制:
非法捆绑Google搜索和Chrome浏览器——谷歌要求制造商必须预装Google搜索应用和Chrome浏览器,才能获得Google Play Store的许可。这种强制性分发确保了谷歌的应用相对于竞争对手获得了人为的分发优势。
反碎片化协议——谷歌向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条件是他们在设备上独家预装Google搜索。这种被称为收入分成协议的经济激励,阻止了制造商预装其他竞争性搜索引擎。
阻碍竞争性安卓分支——谷歌阻止制造商销售任何运行未经谷歌批准的竞争版安卓系统(即“安卓分支”)的设备,即使他们也同时销售获谷歌批准的安卓设备。这阻碍了可能挑战谷歌主导地位的其他操作系统的开发。
| 日期 | 事件 |
|---|---|
| 2018年7月18日 | 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编号C(2018) 4761 final),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以滥用安卓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谷歌处以43.4亿欧元罚款。 |
| 2022年9月14日 | 欧盟普通法院(第二高等法院)大体上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但将罚款略微减少至41.25亿欧元。法院确认了所有三项滥用行为,但撤销了决定中关于委员会评估某些收入分成协议的部分。 |
| 2025年6月19日 | CJEU的总法律顾问尤丽安·科科特发表不具约束力的法律意见,建议法院驳回谷歌的最终上诉,与委员会立场一致。 |
| 2026年7月2日 | CJEU(大审判庭) 作出最终判决,完全驳回谷歌的上诉,使41亿欧元罚款成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不得再行上诉。 |
此项裁决的意义远超谷歌本身:
为DMA执法树立法律先例——该判决验证了委员会对数字平台采取积极反垄断执法的方法,并为较新的**《数字市场法案》**奠定了法律基础。DMA将谷歌等大型平台正式指定为“守门人”,将禁止自我优待、捆绑和反竞争限制等原则编入前瞻性监管框架,而不仅仅依赖于逐案反垄断执法。
为竞争对手索赔开辟道路——由于CJEU现已最终确认侵权行为,第三方(如竞争性搜索引擎、应用开发者、设备制造商)可以更容易地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对谷歌提起私人损害赔偿诉讼,以寻求因非法行为所遭受损害的赔偿。
持续对谷歌施加DMA合规压力——此外,欧盟委员会已于2026年1月启动规范程序,要求谷歌遵守DMA关于搜索数据共享和互操作性的义务,并给予谷歌六个月的最后期限。2026年5月,有报道称委员会正准备在另一起反垄断调查中对谷歌处以另一笔高达数亿欧元的罚款。安卓案的裁决强化了整体的监管势头。
向所有大型科技公司发出信号——该裁决表明,欧盟法院将支持激进的竞争执法,即使针对的是美国最大的科技公司。这增强了委员会在对苹果、Meta、亚马逊和微软进行其他DMA调查和反垄断案件时的话语权,也鼓舞了广播公司推动将DMA规则扩展到安卓电视等平台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