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市场法》标准的定量门槛——欧洲经济区年营业额75亿欧元、市值750亿欧元、月活跃终端用户4500万、年活跃商业用户1万——是为应用商店、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等面向消费者的核心平台服务设计的 。像AWS和Azure这样的云基础设施服务,很难满足这些基于用户数量的指标。
因此,委员会援引了**《数字市场法》第3条第(8)款**,该条款允许在服务满足三大核心定性标准——(a) 对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b) 作为商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门户,(c) 享有稳固且持久的市场地位——时,通过市场调查进行定性指定,即使未达到标准的定量门槛也可执行 。2025年11月18日,委员会专门开启了针对AWS和Azure的两项市场调查,正是沿着这条定性路径推进
。
此举标志着《数字市场法》监管触角的显著延伸。迄今为止,该法规主要针对面向消费者的核心平台服务——应用商店(苹果App Store、谷歌Play)、即时通讯(Meta的WhatsApp/Messenger)、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广告和在线市场。在《数字市场法》的标准定义下,云计算最初并未被设想为核心平台服务 。
通过启用第3条第(8)款下的定性市场调查工具,委员会实际上正在将《数字市场法》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对欧洲数字经济至关重要但缺乏触发自动指定的传统“终端用户”数量的B2B基础设施服务 。这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委员会将主导性云平台视为同样具有“守门人”性质的瓶颈,值得进行预防性监管,并且可能为未来对其它B2B基础设施服务的进一步调查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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