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Territory只回答“在哪里可以使用”。它本身并不回答以下问题:
IFTA相关定义材料也把语言作为单独概念处理。例如,“Local Language(s)”指的是某一Territory内各国家所使用的主要语言。这说明在起草时,不能用一个模糊的“Korea”同时代替地域、语言和权利范围。
如果交易只涉及韩国,可以考虑采用类似表述:
Territory: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 as defined in the IFTA International Schedule of Territory Definitions applicable to this Agreement, excluding all other territories unless expressly stated.
中文理解为:地域为“大韩民国(韩国)”,并以本协议适用的IFTA地域定义表为准;除非另有明示,排除所有其他地域。
如果合同确实依赖某份IFTA地域表,还应进一步写清楚是哪一版或采用哪一项时间规则。IFTA相关材料提到,地域可按协议生效日当时有效的IFTA International Schedule of Territories来定义。如果双方希望固定适用某个版本,就应在合同中直接列明。
即使双方口头上都觉得“意思很明显”,合同文本仍应避免依赖简称。对于韩国单一地域授权,除非协议明文规定,不应把“Korea”解释为自动包括:
同样需要谨慎的还有 “Korean rights”、“Korean-language rights”、“Asia excluding China and Japan” 等表达。它们也许能描述商务谈判中的大方向,但不能替代精确的地域定义,也不能替代对授权权利本身的逐项列明。
涉及韩国且引用IFTA资料的影视授权合同,签署前至少应逐项确认:
如果目标只是韩国市场,合同中应写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不要只写 “Korea”。IFTA式起草逻辑会把地域、权利、期限、语言、例外、用途、窗口期和保留权分开处理;任何更广泛的授权,都应在合同中明示。
本文仅为合同起草层面的信息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交易中,应由律师核对正式协议文本、被纳入的IFTA地域表以及最终地域条款。